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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债务双方偿还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来电显示:3年前,孙某开台球城向我借了50万元,一直未归还。从一年前起,我就多次联系他,他说自己经营的台球城亏本了,自己在各地到处跑,难得在长沙,不愿与我见面。上个月,我通过朋友打听到孙某的妻子刘某现居宁乡,经营着一个小超市,于是,我去宁乡找刘某。刘某告诉我,他们已于半年前离婚,并掏出一本给我看,还说她根本不知道前夫借过我的钱,她认为该笔借款是孙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孙某自己偿还。请问,在找不到孙某的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其前妻偿还这笔借款吗?

  沈小军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人为逃避债务弄虚作假,夫妻间假协议、假离婚,转移财产、变卖财产,企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按照《》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除非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对方的个人债务。本案50万元借款发生于孙某与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两人已于半年前离婚,但仍然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因此,两人有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就该笔债款起诉孙某及其前妻,至于孙某前妻所称的系孙某个人债务,其举证责任在孙某前妻。

  (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彭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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