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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结婚后,父母出资资助购房,仅有出资比例协议,法院最终认定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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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赵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甲,男,朱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郑甲是两原告郑某与赵某的亲生子。郑甲与肖某2003年5月登记结婚。因为两人刚参加工作,没有积蓄,于是两被告商量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给两被告买房。2003年8月,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两被告18万元,用于支付房子的首付。事后四人签订了一份出资协议,协议中写明:2003年8月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子一套,该房总价值58万元人民币,首付18万元由郑某与赵某支付,剩余银行贷款由郑甲与肖某按月偿还。四人还将该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是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为郑甲与肖某。


2005年,郑甲与肖某闹离婚。两原告认为当初是因为考虑到都是一家人,所以才出资资助两被告买房,并且也没有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两原告的名字,现在两被告要离婚,因此原告认为要按照当初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子。


第一原告称:同意两被告的主张。
第二被告肖某表示:房产是两被告的,两原告不是房子的产权人,不占有产权份额,因此两原告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查明:系争房产购买时的价值为58万元,现在市场价经评估公司评估为82万。因为房子产权人为郑甲与肖某,两原告不是产权人,并且原被告也未签订按份共有协议,因此法院对两原告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子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子?
律师认为:两原告不是房子的产权人,因而无权要求分割房子。
我国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之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四方签订的出资协议,若父母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四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出资协议并未明确表示父母亦为房产权利人,故父母无权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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