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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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