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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买房产权该归谁?房产证有名就有份吗?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夫妻婚前买房产权该归谁?房产证有名就有份吗?法律快车

 

买房、买车、装修……已成为现代人筹备结婚的必经阶段,财产的结合远早于的确定。但世事难料,万一婚没结成怎么办?万一离婚又怎么办?近年涉及的纠纷越来越多,难道感情破裂了,还要经受对簿公堂的折磨吗?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甲在婚前付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后与乙结婚,该房为开发商的预售新房,所以房产证在甲乙结婚以后才正式办理完毕。甲乙于三年后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那么这户房产该认定为还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所以该房产的取得时间应该为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甲取得房产的事由出现在婚前,办理房产证只是婚前行为的承继,是婚前的事由和根据才产生婚后办证的后果。另外,购房的全部款项均来自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取得实际是甲婚前财产付出的必然结果,所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的精神应当认定为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产的所得根据是婚前甲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并申请办理了房产证。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金钱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财产并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依据不足,也于法无据,不符合法的本意。
其二,如果仅以房产证的取得来作为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容易产生混乱局面。如果这种情况认定是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其他物权、债权都应以此为认定标准。比如,一方婚前的几百万债权,债务人就是赖着不还,或者该债权到婚后才到期,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定极不合理,因为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实质上的取得为依据,而不应以形式上的取得为标准。取得财产的劳动是来自婚前,婚后仅仅是收到或者是形式上的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立法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共同的、不分彼此的、紧密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主要来源是夫妻婚后的共同劳动、共同受赠、接受继承所得,绝不是一方婚前的劳动所得。所以一方婚前的劳动所得不具有共同劳动、共同受赠、接受继承的性质,虽然实际取得财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后也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反过来讲,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债权人向夫妻二人主张,也不会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为这项债务产生的原因是来自婚前,该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不影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
写到这,笔者想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是一方婚前交的房屋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这样的房产应该如何认定呢?笔者的主张是应该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房产里面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份额比例由首付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而定。主张的根据也是房产价值里包含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前,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后。

 
  钱财:用于筹备婚礼属于赠送?
  案例
  2008年7月,韶关的黄先生和小自己18岁的女友相识,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 同年9月,黄先生把一本存有5万元的存折,连同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都给了女友。女友从中取出4.5万元,给了自己父母。10月,两人拍了婚纱照并预定了婚宴酒席。结果因黄先生父母反对,两人分手。随后,黄先生状告前女友,要求归还4.5万元,被法院驳回。   广州的一个相似案例则得到了不同的判决。2004年,76岁的美籍华人杨先生,经介绍与57岁的张女士相识并相恋。同年,杨先生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交给张女士4万美元及8万人民币元,用于在国内共同购房以备结婚。但杨先生回国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得知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他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结果,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张女士占有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法官点评:是否赠送要看条件
  韶关的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将存折连同密码、身份证都交给了对方,相当于认同对方支配该笔财产,因此那4.5万属于无偿赠送。
  而美籍华人杨先生支付的4万美元和8万人民币——约40万元(按2004年人民币汇率),这笔钱并非小数目,按常理,一般人不会无条件交给别人。由于这笔钱是为了买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属于附有条件的赠与。因两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产证上没有杨先生的名字。所以,张女士继续占有使用这笔款项就属不当得利,应如数归还。


  律师支招:签订协议列明条件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建议,婚前尽量别将大额账户交给对方。即使是为了筹备婚礼事宜,也最好签定协议。比如写清楚“这笔资金用于筹备婚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条款。因为这些案子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难以预期。
  另外,他建议男女双方在事前签订“同居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双方的财产(不动产、动产等各种财产),并约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的各种纠纷。


  股票:婚前投资婚后赚钱怎么分?
  案例
  2003年,张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8万元积蓄投资股票,同年与女友小娜结婚。婚后,这些股票一直由张先生单独操作,并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小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股票及其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
  同样于婚前投资股票的小华,则得到了不同的结果。小华婚前投入了个人存款共15万元炒股。婚后,她将股票账户交给丈夫操作,其后帐户增值到60万元。两人离婚时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法院则认定,小华的股票帐户的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点评:合作炒股属于共同财产
  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而股票,由于存在技术操作等因素,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且婚后自行操作使之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增值部分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律师支招:婚前炒股最好分开账户
  律师指出,为避免争议,男女双方婚前炒股,最好各自开立股票账户、独立操作。如果选择合作炒股,就要把各自投资的份额以书面形式写明。这样,日后无论收益还是亏损,都按照事前约定的份额来计算。


  婚房:婚前买房产权该归谁?
  案例
  深圳的刘先生与女友已经同居多年。筹备结婚时,刘先生用多年积蓄买下一套房屋。为表示亲密,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并写明双方各有50%的产权。不久后两人分手,但谁都不想离开新房。于是,刘先生将女友告上法院。他认为,房款是他给的,女友只是名义上的50%产权人。然而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子还是应该一人一半。


  法官点评:房产证有名就有份
  刘先生与女友的婚房以两人的共同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了房地产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登记行为是合法的。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刘先生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推翻上述登记之前,否认女友拥有50%产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支招:联名登记房产要慎重
  律师指出,婚前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可以写上两人的名字,还可根据出资的比例写清楚各占产权的份额。如果由一方在婚前独力付清房款的,房产证应该只写自己的名字,这样,该房产婚后仍将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宁律师还告诉记者,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家具、汽车等物品,在法律上都属于共同共有财产,除非能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否则就各占一半。想要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可在购买物品后的发票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保管好,或是保存好银行帐户的划款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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