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单位福利分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法律快车 律师按:根据上海高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根据上述解答,可以看出虽然婚前一方承租了公房,但取得该公房使用权没有支付相当的对价,或支付的价格相对较低,后该公房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成产权房,因此此类房子应当认定为为宜,在离婚时,要按共同共有原则分割,并且分割比例相差应该不大。 【案例分析】 2、分得该套房产后第三年,肖某与郑某结婚,结婚后肖某、郑某两人商量将该套房产买下,经与单位协商,肖某、郑某二人共同出资将该房产权买下,产权证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 系争房产归被告郑某所有,郑某支付肖某折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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