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续五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前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承租房屋的拆迁而取得的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掉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掉换房屋的; 九、其他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