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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处理的几种情形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房产是否属于,关键看其产权取得的时间。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在后取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离婚时,也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形。比如:

    一、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 (包括首付),并取得了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这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转化,此房屋仍应属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婚后又支付了一部分,且婚后还有共同还贷情况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属于部分共同共有。即婚前个人出资的部分及其增值的部分归一方所有。而婚后再次支付的部分,除非出资人证明该出资系婚前个人财产,否则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该部分及其增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父母参与出资的处理。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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