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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情侣结婚前分手,婚房如何处理?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案例概况:

  何东和谢梅芝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7年10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60万余元的房产,首付款和契税等由何东支付,何东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40余万元。2007年11月,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何东和谢梅芝两人名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谢梅芝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何东所有,何东须按目前平均价80万元支付其一半即40万元。庭审中,何东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谢梅芝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法院审判: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何东所有,何东应支付原告谢梅芝房屋产权折价款10万元。

律师分析:

  本站首席顾问陈志群律师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的产权人以物权登记为准,产权证上载明何东和谢梅芝为所有人,系争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何东和谢梅芝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但是,共同共有不等于在分割共有房屋时,所有共有人就一定享有同等权利。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陈志群律师提示,如果出现本案一方未出资的情况,则法院一般是酌情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目前上海司法实践一般是10-30%的份额)。

(作者:陈志群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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