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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将儿房卖阿姨 不守约定法院判物归原主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刘浩10岁时父母离婚,两人协议约定唯一一套房产归刘浩所有。离婚后,母亲搬走,刘浩随父,房子仍登记在父亲名下。一年后,父亲带回一位“阿姨”,母亲的生活也翻开了新的一页,谁也没刻意提起过房屋过户的事。直到2009年父亲去世,此事才被重提,出乎刘浩意料的是,房子已经易主了!原来,早在2007年,父亲就将房子卖给了阿姨,父亲去世后不久,“阿姨”又将房子转手他人。 刘浩在母亲的支持下连打两场官司才保住房子。然而就在他拿到判决书后不久,爷爷也跟那女人闹上了法庭,起因同样是房子。那女人果真是传说中的“邪恶后母”,图谋了刘家一套房不够,还觊觎第二套吗?且看记者了解到的案情。

  老爸将他房子卖给“阿姨”

  2002年,刘浩年仅10岁,父亲刘立新与母亲张惠因感情不和离婚。出于对刘浩的愧疚,这对怨偶协议约定,家中唯一一套住房归刘浩所有。双方同时约定,刘浩随刘立新生活,刘立新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由于刘浩还很小,当时没去办理过户手续。

  2003年,刘立新认识了一个叫周云霞的女子,两人很快同居。周云霞也有一个儿子,与刘浩一般大小,刘浩与他们相处尚算融洽。2009年夏天,刘立新去世。后事料理完,房子的事被提上了台面。刘家上上下下都知道,刘立新生前居住的这套房子是刘浩的,因周云霞未跟刘立新领证,属于“外人”,他们担心周云霞霸占房子,便催着去办过户手续。

  交涉过程中,刘家人发现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周云霞名下。周云霞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称早在2007年,刘立新就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她,现在房子登记在她名下。刘家人十分震惊,刘浩的生母张惠更是不依不饶,重重压力之下,周云霞跟刘家人签了一份协议,她承诺,等刘浩结婚,就将房子过户到刘浩名下,此外她还会负责刘浩的教育费用。

  然而短短两个月之后,周云霞却将这套房子卖给了赵某,赵某支付房款33万,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周云霞的出尔反尔让刘家人和张惠气愤不已。

  法院判决物归原主

  刘浩尚未成年,张惠理所当然代为出头,她重金聘请一位律师为刘浩维权。律师设计了两起诉讼——先告周云霞,要求确认周云霞与刘立新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等赢了官司,再将周云霞和赵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人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009年底,张惠代表儿子向玄武法院递交了第一份诉状,诉状称,刘立新与张惠离婚时已对房屋作出处置,即归刘浩所有,刘立新违背协议将房屋转让给周云霞,侵犯了刘浩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判决刘周二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0年1月,玄武法院一审支持了刘浩的诉求,认为,刘浩的父母已在离婚时将该房赠与刘浩,该房属于刘浩的个人财产,刘立新无权转让。判决送达后,刘浩与周云霞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张惠又替儿子递交了第二份诉状,要求确认周云霞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基于前一起诉讼的判决,认为周云霞对该房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将该房屋转让他人,据此,法院判决周云霞卖房给赵某的行为无效。

  周云霞不服判决,她声称,刘立新生前从来没有提过房子的归属问题,她并不知道房子是刘浩的,正因为如此才出钱买房,现在房子已经卖给他人,不可能收回来。赵某也不服,与周云霞一起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爷爷与“阿姨”又起纷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样因为房产问题,周云霞与刘立新的父亲,即刘浩的爷爷又闹上了法庭。

  原告刘老翁诉称,2004年4月,为了帮与儿子交往甚密的周云霞将户口转至南京,他与周云霞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云霞,为了让周云霞尽快落户,合同一签订,他就协助周云霞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周云霞口头承诺,户口一落下来就把房子还给他(即过户到他名下),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周云霞早就在南京落户,却迟迟没有把房产过户到他名下,而且,也没有支付一分钱房款。

  法院立案后组织了开庭。周云霞当庭辩称,根本不存在为迁户口而过户房产的事,周云霞与刘老翁签订的就是房产买卖合同,并且,周云霞在签约后已经如数支付房款。为了证明自己已付款,她还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凭证上显示,她曾于2004年6月向刘老翁转账19.5万元。刘老翁坚持表示从未收到一分钱。双方各执一词。由于周云霞递交的凭证是复印件,法官也无从判断真伪,只得先收下,预备择时到银行核实。

  与周云霞相比,刘老翁提交的证据更“铁”,这是一份签署于2009年9月的书面协议,甲方周云霞向乙方刘老翁承诺,最迟于2012年12月底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给刘老翁。“协议足以说明当初她并未出钱买房,否则怎会无偿将房屋还给我?”刘老翁自信满满。

  不料周云霞见到协议,眉头都没皱一下,淡淡说了句:“假的。”目前,协议已被送到鉴定机构做笔迹鉴定,真相到底如何,很快就能水落石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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