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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了房子黄了定金也没了 拒付佣金成被告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我并不是故意要违约,实在是因为贷款办不下来,迫不得已才弃买这套房子。”市民张先生夫妇已有两套住房,今年4月中旬,夫妻俩又看中御道街一套二手房,他们通过房产中介与房主签约,支付了3万元定金。谁知付完定金的第四天,房贷新政就出台了,张先生跑了多家银行,都被告知“第三套房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办理贷款”。张先生无奈之下与房主解除了买卖合同,但中介方坚持要求他支付中介费。[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 离婚之后成了共有人] 意外: 买第三套房被“逼”停 今年4月,张先生夫妇通过广州路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位于御道街的二手房。经中介联系,4月13日,张先生夫妇与房主达成购买意向,支付了3万元定金。4月14日,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夫妇以16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二手房,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购房、付款、过户等事宜,中介公司完成委托事项后,张先生夫妇需支付2.9万元作为佣金和代办费。 这套房子本身还有贷款没还清,为使买卖顺利进行,房主要求张先生务必在4月25日之前支付第一笔房款30万元,用于解押贷款,双方同时约定,第二笔房款在5月4日前支付,5月10日前办理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贷款一到位,即交付房屋。 就在张先生夫妇四处筹钱,并准备向银行贷款时,一件大家都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房贷新政,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张先生夫妇已有两套住房,并且那两套房子购买时也办了贷款,如今,他们肯定没资格再办理贷款,自然也就被挡在购房的门外。短短几天内,上哪去筹集六七十万元巨款?房子肯定买不成了,张先生当即联系房主和中介,要求解除合同。 买房人: 买房不成,付中介费太冤 已经进行到一半的房产交易,因新政的出台戛然而止,显然,这不是张先生夫妇和房主可以控制的,也不是房产中介能够预料到的。现在交易无法继续,中介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取中介费? 张先生觉得,他是迫不得已才做出这个决定,房主和中介应当理解他,让他失望的是,房主虽然同意解约,但声称“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和索要赔偿的权利”,中介公司的态度更加明确——买不买房是你的事,我已经提供服务了,中介费肯定得交。张先生无法接受,在他看来,办不了贷款是政策变化所致,不能算他的责任。“我房子都买不成了,还让我付中介费,这也太冤了吧!” 中介: 已经促成买卖,理应获得报酬 多次“催债”无果后,中介公司将张先生夫妇告上了白下法院,要求他们依据合同支付2.9万元中介服务费。 张先生当庭提出两点拒付理由。一是他跟房主之间交易还没有完全达成,合同约定的多项服务中介公司也还未履行;二是他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房贷政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他可以解除居间合同。“事实上我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他们了,新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这个风险不能让我一个人来承担吧?”张先生委屈地说。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中介公司表示,政策出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早就有动向了,张先生应当对自己购买能力有个预估。正因为他判断失误,才没办法办理贷款,给卖方和中介公司都带来了损失。中介公司坚持认为他们有权获得报酬,因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买方也付了定金,可见他们已经成功促成这笔买卖。 判决: 判买房人付1.5万佣金 合同法对于居间服务是这样规定的:中介方提供了媒介服务,就有权收取相应的佣金。如果出现签了合同,却由于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没有最终完成交易的情况,中介公司是否有权收取中介费,在实际交易中存在不小的争议。新政出台以来,南京基层法院已经收到不少类似的交易纠纷。 审理此案的白下法院没有采纳张先生提出的“情势变更”观点,法官认为,中介公司已经促成张先生夫妇与售房人达成买卖协议,张先生夫妇应当根据居间合同支付佣金。房贷政策的出台,确实有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困难,但这并不能作为张先生夫妇不承担中介费的理由。结合合同,可以将2.9万元中介服务费理解为1.5万元佣金和1.4万元代办费。由于交易还没完全结束,中介公司也还没有提供代办贷款、过户手续等服务,所以,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只需支付1.5万元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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