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离婚房产 >

近百岁老汉与儿子和儿媳上法庭“争夺”房产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十年前,年近九旬的张老汉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去年,张老汉的老伴去世,但至死也没有见到这套房子的房产证。老伴去世后,张老汉去房产局查询却发现,房子从未登记在张老汉夫妇的名下。张老汉顿悟:这是儿子和媳妇精心编造的骗局。

  争房过程中,儿媳两次起诉离婚。张老汉认为,儿子和儿媳以离婚的幌子,企图分割他的房产;儿媳则称,丈夫借父亲索要房屋的名义,要独吞夫妻共有财产。 为此,百岁老人张老汉、儿子及儿媳三人数次法庭相见。

  换购房屋埋下隐患

  2000年,张老汉和老伴居住在河西某小区的六楼。当时,儿子张强和儿媳周芳多次劝说二老卖房,然后在张强家附近买一套面积和价格差不多的房子。这样既方便老两口生活,也方便张强夫妇照顾老人。张老汉夫妇欣然同意。

  2001年,在张强和周芳的联系和操办下,张老汉夫妇卖掉了这套房子。卖房款交给了张强夫妇,用于在张强家附近购房。

  房子卖掉后,张强夫妇将二老安排在某小区的一楼房子中。二老曾向张强夫妇索要该房的房产证,但遭到几次推托后,也就没有放在心上。

  2006年,张强夫妇找到二老商量:张强夫妇搬到别的地方居住,老两口住进张强夫妇的房子,将老两口原来居住的房子出租。老两口同意了这样的安排。

  岂料,房子出租没多久,张强夫妇就将房子收回,并进行装修用于自住。对此,老两口要求搬回自己的房子,但遭到了张强夫妇的拒绝。

  孝敬父母竟是骗局

  面对老两口执意要房,张强夫妇提出:要房子可以,得拿十万元装修费来。此时,老两口意识到一件事:从来没有见过房产证。但是,张强夫妇始终拒绝还房产证和住房。

  日子在争吵中一天一天过去,去年临终前,老太没有见到房产证,更没有住回自己的房子。

  老伴的去世,让张老汉似乎察觉到什么。于是,他委托女儿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挂失。这一去竟发现,房屋的产权人一直是张强。

  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老汉一纸诉状将张强和周芳告上了法庭。

  儿媳起诉离婚要分房

  张老汉的代理律师在房产局调取了原先六楼房屋和现在一楼房屋的相关资料。

  经查明:六楼房屋以15万卖给了冯某;冯某证实,张强夫妇帮父母操办卖掉这套房子;在卖房半年前,张强夫妇就以16万购买了这套一楼的房子;张强夫妇在购买一楼房屋时,曾以给二老买房的名义,向张强的姐妹筹集购房款。

  在法庭上,张老汉认为,一楼房屋就是用六楼房屋的卖房款购买的。对此,张强没有异议。

  周芳则表示强烈反对。她辩称,买房早于卖房半年;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周芳认为,该房屋是她和张强的夫妻共有财产;张老汉的行为,是丈夫张强一手策划,企图让她在中少分财产。

  原来,在该套房产官司诉讼期间,周芳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周芳申报的夫妻共有的房产有三处,其中之一就是这一楼的房产。对此,张老汉则认为,此举是两人企图以离婚的方式,迫不及待分割诉争房产。

  法院判决张老汉胜诉

  审理此案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要判断该案争议房产所有权归谁所有,不仅要看该房产的权属证明,更要分析该权属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张老汉和张强夫妇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要约和承诺的关系,双方应该按照要约和承诺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张老汉的行为是不是张强一手策划,企图让周芳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经查明,在张强夫妻就婚姻进行诉讼之前,张老汉已就其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主张,周芳的观点法院不能支持。

  今年4月,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楼房屋所有权归张老汉所有。周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