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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拆迁,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随之显现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这两年,一些公有住房面临拆迁,随着房价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市民也开始关注相关的补偿问题了,一些家庭的内部矛盾也随之显现。“相对于私有的产权房,公有房屋的特殊性,成为家庭内部成员处理时遇到的一个难题。近来,因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引起了家庭纠纷,而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市民比以往多了不少。”昨日,就近期受理的一些因公有住房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业进行了分析。

    孙女士的父母去世多年,作为小女儿,自结婚时起,就将自己和丈夫的户口落在父亲当年承租的公房里,并居住至今。平时,孙女士和兄妹们鲜有往来,日前,对方却突然造访。原来,是孙女士的房屋要动迁的消息惊动了几个兄弟姐妹。对方几人觉得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要求平均分配动迁款。

    已搬出父母家是否该得补偿

    闫建业律师认为,公有住房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住房制度的产物,具有福利性质,是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根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公有房屋租赁权人虽然在形式上仅表现为一人,但是,对公有住房进行居住使用的权利,在事实上却涉及每一位共居人。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并不是依据《》规定来处理公有房屋承租权,而是规定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租。“本案中,孙女士可依据《大连市城市共有房屋管理规定》继续承租该房屋,并享有拆迁的安置利益。”闫律师说。

    公房变产权房离婚后怎么分

    去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结婚8年的赵霞和何伟协议离婚。不久前,赵霞偶然得知,2007年,何伟就已买下当年结婚时承租并居住的那套公房,成为产权所有人。进一步调查后,赵霞还发现,当年前夫是盗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印章私自购买的该房屋,而且,当年前夫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书》《住房共居人口认定单》中“配偶”及“同意购房人为产权人”一栏中共同居住人“赵霞”的签名均非自己所写,是对方伪造。赵霞要求前夫何伟给予其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对此,何伟却一口咬定,当年代理赵霞签字,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闫律师介绍,根据我国《》规定,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共同财产,可要求分割。“本案中,赵霞应当举证证明前夫的房屋产权是在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为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且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该房产的分配。如果她能证明前夫有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依据《婚姻法》第47条,主张前夫对该房产进行不分或少分。”

    老周承租的公房在西岗区,2002年,他和前妻离婚,儿子小周随改嫁的生母搬到别处居住。2006年初,老周的儿子小周以工作需要为由,欲将户籍落在老周的房屋内。出于亲情考虑,老周同意儿子落户,但为防止将来出现纠纷,当时父子双方还签了一份声明:今日变动户口,纯属小周找工作需要,关于住房问题,全由老周和现在的妻子二人自由分配,小周无权干涉。

    后来,小周也搬进了父亲的房屋居住,虽然继母不高兴,但也没办法。不久前,小周告诉父亲准备结婚用房,希望父亲和继母能暂时搬出去找个地方临时居住。老周很生气,要求儿子立刻搬出去。小周却表示,这套房子也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父亲得给他一笔钱,不然就不走。

    离婚后给儿落户落出麻烦

    闫律师表示,此案例的焦点在于小周是否符合有关“共居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儿子小周随母亲生活,户口落入父亲租住的公房的原因并非为解决其居住需要,因此并不算是‘共居人’。小周将户籍迁入时,父子双方都已预见到户籍迁入将对该公房的利益产生影响,并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并不违法,所以小周应该遵守约定。”闫律师认为,小周无权主张这套公房权的相关利益。(雷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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