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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引发官司 郑州房管局成被告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报道:周翔(化名)与刘晴(化名)2004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其中一项是:“房产归女方所有”,随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后,刘晴拿着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周翔认为,自己没有到场,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属程序违法。昨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房产过户一方没到场房管局成被告


    昨日的法庭上,刘晴说,2004年和丈夫周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并拿到了。“我们在协议上说好那套一室一厅的房产归我,我自然要把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之后,刘晴从房管局领到了新的房产证。


    然而对于房产问题,周翔却反悔了。他认为在他没到场的情况下,房管局办理过户,是程序违法。两点争议双方应当到场?


    法庭上,周翔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时,房管局可以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没有说离婚协议书”。


    房管局认为:“过去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办的,虽然离婚协议和民事判决书是不一样,但是合法的民事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和判决书一样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协议离婚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到场。”


    民政部门的“特殊印章”无效?


    房管局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而且协议书下印有民政部门的“特殊印章”:“已在中原区依法办理离婚”,他们已核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


    但是原告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民政部门的印章,只印有一排字体,这不能说明已在民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2003年底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虽然婚姻登记部门会颁发离婚证,但不再在离婚协议书上盖章。


    官司引发的问题让房管局头痛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是否要双方亲自来?离婚协议上不再有民政部门公章能否具有法律依据?昨日的法庭上,房管局的代理人也指出,协议离婚房产过户过去很顺利,通过这次官司让他们也感到了头痛的问题。代理律师准备将这一情况汇报给房管局相关领导,以决定是否要重新考虑协议离婚办理过户的程序。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孙娟 实习生 王璇 )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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