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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妪为孙子争抢房产 侵害精神病女权益败诉回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秋老太自己尚需他人照料,却走上法庭与大女儿争当精神病小女儿的人。原来,秋老太为了取得病女的房产份额,转给孙子。秋老太虽为母亲,但这行为侵害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故不适宜担任精神病女儿史兰的监护人。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秋老太和其送养女儿黄小英要求取得监护权的诉请。

 

母女争当监护人

  90岁的老妪秋老太和黄小英是精神病女子史兰的母亲和送养他人多年的姐姐。今年5月17日,当地居委会指定另一个姐姐史梅为史兰的监护人。秋老太和黄小英为了取得对史兰的监护权,到法院起诉女儿史梅称,生母秋老太和姐姐黄小英更具有监护人资格,请求判令撤销史梅对史兰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秋老太或黄小英担任史兰的监护人。

  史梅断然拒绝。诉说家中兄弟和妹妹史兰3人先后患上精神疾病,是自己在照顾家人。而母亲秋老太曾提起诉讼,试图将史兰的房产登记到孙子史勇的名下,且其年事已高,本人尚需他人照顾。黄小英早年已送养他人,与史兰之间并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照顾妹妹近八年

  1977年时,史兰开始精神失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87年9月入住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至今。2001年3月,秋老太曾经与女儿史梅为房屋打过一场官司,双方有积冤。查明,2001年11月10日起,史兰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生活照料、定期探视以及结算相关费用均由史梅负责办理。今年5月17日,史梅被当地居委会指定为史兰的监护人。2009年5月19日,秋老太被居委会指定为孙子史勇的监护人。另查明,黄小英自小送人收养。并将史姓改为黄姓。

 

老妪监护不适宜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史梅系被监护人史兰的姐姐,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资格,况且一直是由其在照顾史兰,履行了必要的监护义务,居委会亦指定其为监护人。秋老太已是90岁高龄,本身需要他人照顾,且其已经担任孙子史勇的监护人,如同时担任史兰的监护人,无论从身体、精力、经济上恐均难以兼顾。需要指出的是,在曾经的诉讼中,秋老太主张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史勇一人名下,该项诉求无疑是对史兰合法权利的侵害,故认为秋老太并不适宜担任史兰的监护人。而黄小英从小被人收养,根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的成立而消除,故黄小英并非是史兰适格的监护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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