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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写的离婚协议女方称非官方无效 法院认定有效按约处理房屋判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家中自行写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女方吴女士却说非官方“文件”而无效,从而房屋归男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但法院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的协议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女方的抗辩不能认可。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屋归胡先生所有的一审判决。

约定房屋男方所有

    胡先生与吴女士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6月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前,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夫妻共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一套归胡先生所有,由胡先生一次性给付吴女士现金5万元。协议还对家用电器、家具等财物进行了处理。离婚后,胡先生要求吴女士按约定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遭到吴女士的反对。就此,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协助将约定的房屋产权办理至自己的名下。

女方辩称协议无效

    胡先生称,这套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离婚次年,曾向吴女士提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将吴女士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过户给自己,然吴女士在回复的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

    在法庭审理中,吴女士认为只是双方在家里写的,并非是在民政局办理时写的官方协议,因而是无效的,故不同意诉请。

协议条款约束双方

    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的协议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虽未表明房屋的归属问题,但在离婚前双方自行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曾约定楼房一套协商归男方所有,同时,在民政局主持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男方补贴女方生活费6万元。从这两协议中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案件时约定的由男方给女方的6万元作为男方给女方房屋及家电等的补偿款更符常理,并以此可以推定出双方已在离婚时对房屋分割达成了默契。此外,从离婚后吴女士搬出系争房屋在外居住,且从离婚至本次诉讼已近三年吴女士从未对房屋权利进行法律主张这些事实来看,应认定吴女士对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房屋的分割方案是确认的。故胡先生之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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