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查明:2003年,热恋中的谈某和董某合买一处房屋,作为结婚之用。一年多,在房屋交付使用、装修完毕后,两人选择分手,但合买的房屋已由原先36万元增值至51万元。 为此,两人都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再给对方一些补偿。由于协商不成,谈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和谈某系房屋共有人,在两人对共有房屋归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有关房屋归属应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取得房屋所作贡献大小、方便生活等因素给予决定。在本案中,谈某现已实际居住在讼争房屋中,并且房款和装潢出资上均高于董某,部分房款也由他以个人名义按揭。因此,该房屋归属谈某为宜,但谈某应归还董某为买房、装修支出的所有款项,而房屋的增值款,根据双方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房款出资比例,给予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谈某支付董某16万元。(杨柳)新闻线索提供者:陶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