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但别和我争房子
时间:2010-11-24 21:48
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孙莉和刘恒军结婚后,住在刘恒军奶奶所承租的公房里,后来他买下该房屋产权。结婚10年后夫妻闹离婚,为争该处房产还闹上了法庭。
1998年,孙莉与刘恒军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住在刘恒军奶奶承租的公房里。后来,通过房改,刘恒军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越来越突出,2006年,夫妻二人在一次争吵中,刘恒军动手打了孙莉,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孙莉搬回娘家。
眼看着分居3年多,再这样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孙莉和刘恒军商量离婚,刘恒军不愿离婚,但表示,如果孙莉不和他争房子,就同意离婚,他认为,毕竟房子是奶奶留下的,应该归其所有。
为此,孙莉找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闫建业认为虽然房子是男方老人留下,但在婚后通过房改取得产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听了律师的分析,孙莉心里有了底。在协商离婚不成后,2009年初,孙莉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屋所有权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诉争的房屋,在婚后取得产权,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依据对该房屋评估价30万元,刘恒军给付孙莉15万元。 2009年6月4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孙莉与刘恒军离婚,刘恒军给付孙莉房屋折价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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