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案中,张浩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为由上述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夫妻单方达成的赠与合意可以看出,本案王某和张某在中约定将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张浩所有的赠与行为仅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履行尚未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也即法律未能赋予该种赠与约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该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张浩要取得赠与的房产,应当以自己表示接受房产赠与,与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已告成立为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主张履行房产赠与合同。只有经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应当履行后,张浩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张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的诉讼请求,在张浩不违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况下,也自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