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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项目(2)

时间:2010-11-25 09: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20 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 一 ) 概念

      护理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 就医治疗中 , 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雇用专人进行生活护理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5.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 , 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人 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 , 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第 2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 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 21 条 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 32 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 ,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交通费

( 一 ) 概念

    交通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 其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 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22 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 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 一 ) 概念

      住宿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 损害 ,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 受害人本人 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住宿费用。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23 条第 2 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 因客观原因 不能住院 ,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一 ) 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 , 在住院就医期间补助伙食所必需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考虑到单纯的伙食费是无论受害人受害与否都必须支出的 , 因此仅就受害人因住院而支付的比其正常的伙食费多的那部 分予以赔偿 , 因而称为 “ 补助费 ”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1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 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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