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 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 32 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 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 活来源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一 ) 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 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 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 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由对方配偶向其所扶养 ( 抚养 )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的用于维持生 活的费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147.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 依靠受 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 活费的 , 应当予以支持 , 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 2 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 包括残 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 28 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 计算 至十八周岁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计算二 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 他扶养人的 ,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 30 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 在地标准的 ,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 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 33 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 ;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 , 确定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 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应当一次性给付。 十一、定期金 ( 赔偿方式 ) ( 一 )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次引人终身定期金制度 , 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 , 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 , 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 , 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 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 , 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 , 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 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 , 如赔偿义务人破产 , 导致赔偿不能 , 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 ,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 , 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 , 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 , 也在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3 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 ,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 , 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节 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简述 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上 , 被害人人身损害项 目本身也涉及到财产的损失,比如为了恢复健康付出的金钱财产 , 因此 , 本节的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是从狭义上来定义 , 仅指上述 因人身损害导致财产损失之外的财产损失 , 主要是指财产损失费对财产造成侵害的 , 应当返还财产 ; 不能返还财产的 , 应当 折价赔偿。对财产造成损坏的 ,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里要提到的一点是 , 笔者在案例中极少见到关于 这方面的赔偿要求和赔偿判决 , 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离婚案件还涉 及到财产的分割 , 法律明确规定了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 的原则 , 故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往往被放入财产分割中解决。但是 ,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同样可单独提起。(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