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肖某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家另过。1982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肖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遂于1987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由朱某扶养,唐死后肖某放弃继承权,看着继承。唐的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唐某送到朱某家。由于朱某生活困难,虽尽心照顾唐某,但1987年底,唐某得病却无钱就医,肖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看病。1年后,唐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要与朱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权。 问题:1、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唐某生前向邻居借款500元,应由谁清偿? 3、唐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1.遗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而遗赠人于其死后将其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人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协议主体特定,即只有遗赠人才有权签订,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签订。肖某作为唐某的养子,http://www.5law.cn。不尽赡养义务,其与朱某签订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养子女对养父母之间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肖结唐某有赡养义务,在唐某生病时应给予医治,但肖某不予任何帮助,唐某向邻居借钱500元,本应由肖某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笔借款应视为肖某的债务,应由肖某偿还。 3.因为肖某已放弃继承权,因此唐某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唐某之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唐祖根,又据该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朱某因对唐某进行了扶养,应适当分得遗产。因此,唐某的遗产应由唐祖根与朱某根据实际情况分割。
1、抚养协议有效,朱某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2、按被继承人债务处理,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3、除500元债务外,由朱某继承,适当分配给尽过照顾责任的唐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