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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遗产继承问题!望大家指点迷津

时间:2012-02-03 04:20来源:翟廷雅 作者:中国教师报 中国法律网
法律求助:遗产继承问题!望大家指点迷津。我就简单阐述一下事情。我爷爷09年已病故。他和一个老女人同居(没办任何婚姻手续费)在一起三十多年。把女人家三儿两女都抚养成人。至成家立业(和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三十多年爷爷和我家关系一般。很少帮助我家。我二十多岁爷爷从没抱过我。或者带我出去玩过。全部精力都投入女人家。现在女人的小女婿趁我爷爷病重不能说话。谋取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我爷爷的六千存款。事情发生在我爷爷病重两天后的时间。还有在医生的建议下。要求爷爷转院。我爸妈打电话给女人的子女时。都借口推辞了。没几天我爷爷去世了。丧事完全是我家操办。女人家没有出一分。存款的事情是爷爷病故后在银行调查得知的。我爸妈就他归还。女人的女婿拒绝归还。说他也是我爷爷的子女。有权获得。还有我们村里有部分人证明我爷爷和那女人是合法夫妻。理由是有三十多年夫妻之实。这合理吗。我家的官司能打赢吗?。有哪条法律法规?谢谢![续]我现在有几点疑问。一。这三十几年的同居可不可以构成合法夫妻关系。我在网上查过说是什么事实夫妻关系。二。如果法律认可现在的这种关系。我爷爷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这官司该不该打。该怎么打。我不知道继承
1、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因此,从你的叙述中可以发现,你爷爷和那个女人实际上已经符合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关于你爷爷遗产分配的问题,首先,那个女人作为你爷爷的妻子(事实婚姻),应当首先获得与你爷爷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你爷爷的遗产。其次,那女人、女人家的三儿两女、还有你爸爸(如果你爸爸有兄弟姐妹的话,也包括其兄弟姐妹)都享有你爷爷遗产的继承权,平分你爷爷的遗产。 3、至于是否要打官司,我有两点需要提醒一下楼主:一、诉讼有成本。任何诉讼都要当事人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二、诉讼有风险。诉讼并不是你投入了越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你的胜算就越大的,很多情况是你所不能控制的。当然打官司有时候并不是争财,而是争气。我的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对楼主能有帮助。 回答补充: 1、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继承。(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按照你的叙述,你爷爷确实是构成了事实婚姻,户口是否在一起并非婚姻构成要件,不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
1、1992年之前是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他们是夫妻 2、遗产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原则上一人一份 3、女婿是无权继承的,可以诉讼其不当得利
1.二人夫妻关系合法 2.三儿两女属于继子女,此五人同其母亲是合法继承人(女婿和儿媳不是继承人) 3.你父亲也是合法继承人 4.官司可以打 5.先协商,事实上继承。如果协商不成,写份诉状交到法院即可。 6.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解释 7.至于那6000元存款被取,你要有证据证明那不是你爷爷的本意,不然很难取回作为遗产来继承,因为,对方只要说那钱是你爷爷赠与给他的,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1、他们确实是事实夫妻关系。2、你爷爷的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你说的老女人和她的三儿两女,农村房产继承法。还有你父亲。3、存款有一半归老女人,一半归你爷爷。4、归你爷爷的3000元,由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5、可以诉讼要求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摊你爷爷的丧葬费用。6、你爷爷的其他遗产也可以诉讼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7、注意,打官司时,万一人家拿出你爷爷的遗嘱,对你家不利。8、注意,打官司时,万一人家拿出你爷爷的借款借据,对你家更不利。9、忍一忍风平浪静,依我的建议,不去打官司,你爷爷也走了,临死前谁对他好与不好,他会记住的,你们的官司不该打,有不利因素,即使打赢官司,也没有多大利益,何苦劳神呢?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 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3)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有以下区别: (1)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 (3)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4)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当然是不和法的了,没有结婚证怎么是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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