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怡(女)的母亲于2006年1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欣怡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能分割。2006年12月,欣怡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7年1月,欣怡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8年1月,欣怡生育一个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9年3月,欣怡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1、欣怡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2、婚生女于2008年1月出生,欣怡于200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婚生女14个月年龄尚幼,另结合双方夫妻感情发生的原因,因此由欣怡抚养婚生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遗产继承。欣怡继承遗产8万元的时间是2006年12月,欣怡与赵伟登记结合是2007年1月,因此,欣怡继承的8万元遗产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遗产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欣怡个人所有。 4、背投电视虽然是欣怡与赵伟夫妻共同使用,但该电视是赵伟婚前出资购买,属于赵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背投电视应归赵伟个人所有。 应该,他们只是对财产分割有争议,重点应该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 因为孩子还小,由女方抚养为宜 8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因为是在登记以前继承的 背投电视虽然共同使用,但是因为是婚前就是男方的,所以还是归男方 欣怡婚前继承的8万元、赵伟登记前购买的背投电视均属于二人的婚前财产,如离婚应该各自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因幼小应由欣怡抚养为宜,但赵伟自愿抚养又有抚养条件的除外;这种情况如果属实赵伟属于有重大过错,可以认定系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非常谨慎,会经过一个调解程序,第一次离婚的可能会驳回,给半年时间作为夫妻和好的期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