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有一棚户区改造得到的楼房,还没办理正式房照,但各种手续上面房主的名字是我父亲,这个房子是我父亲和后来的妻子(不承认说是婚后财产)的婚前财产,后妻的儿子15岁时户口迁到我父亲处,但未和我父亲一起居住,自己打工;先在我爷爷还在世,我的大爷以我爷爷的名义起诉想把整个房子独吞,说是我爷爷出钱盖得房子,然后棚户区改造分给我父亲的(具体不是这样)但所有手续上都是我父亲的名字,我想问这个房子到底怎么分?是,我、后妻、爷爷,每人1/3,还是我爷爷自己的,还是,我、后妻、后妻的儿子、爷爷,每人1/4? 首先要确定一下你父亲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有且该遗嘱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内容合法,那么,应当按遗嘱办,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如没有那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办。如果这房子是你父亲与后妻婚后所得,其实继承。且两人无夫妻约定,那么这房子是你父亲与后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其中一半归后妻个人所有,余下才是你父亲的财产,可作为遗产处理。如果这房子是你父亲婚前所得,且你父亲与后妻之间无夫妻财产约定,那么这房子属你父亲个人财产,这房子就是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学会遗产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你父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他的妻子、子女、包括他亲生的子女、养子女(如有)及与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因此这房子应是后妻、你、后妻的儿子、你爷爷四人平分。 你说的房子的手续上是父亲的名字, 如果那个手续是在你父亲与你继母结婚前办理的, 可以证明该房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这部分财产的继承人就不包括你的继母和他的儿子。 由你和爷爷继承。 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继母享有继承权, 继母的儿子在他们婚后与你父亲共同生活且形成抚养关系就有继承权, 没有就没有继承权。 至于你大爷的诉讼, 除非他有证据能够推翻你父亲那个房屋的手续, 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