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如下: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为便于生活,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继承。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余明
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 D.余涛、余萍
2.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
C.余涛 D.余涛、余萍、余明
3.余艺的财产,应适用( )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代位继承
4.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
A.16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6万元
书中所给答案为D、C、C、B,令我很不解。
第1个,按说余海死了,他的那份应有他儿子余明代位继承啊,为何不选B?
第2个,相比看糖尿病的食疗。遗嘱继承人咋就成了余涛自己来,明明是他们三个嘛,费解……
第3个,既然儿子先于父亲死亡,那么之前所里遗嘱应该失效才对,需按法定继承来办呢,还有遗产继承什么事啊?
第4个,难道只有余涛跟余萍两个人平分吗,求解……
诚恳各路法律界豪杰的锦囊相助,希望能够得到针对题目的具体详细分析,粘贴百度百科关于继承法内容的勿扰,答案好必将追加分数,大而不言谢! 1.D 因为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意问题本身,是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重点在“其”字。问题只问了余艺的法定继承人。而余海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了,所以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里只剩次子及女儿。而余明并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里 2.C 注意遗嘱本身。其第一份遗嘱已经被公正了,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第二份遗嘱并未公正。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中没有将遗产分配给余萍。但第二份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余萍出局。余海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涉及到他本身的继承,而是涉及到了法定继承里的代位继承了。所以余海出局 3.C 第一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遗嘱继承,第二份遗嘱不具法律效力,但考虑当事人的变更遗嘱的意思,所以第二份遗嘱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学会糖尿病如何食疗。B 因为余涛在被继承人患病期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1.D2.C3.C4.A 1)d余海已经死亡故不能成为继承人,同时余明虽然可以代位继承但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2)c首先公证遗嘱和自立遗嘱同时存在且矛盾故自书遗嘱无效,故余平不是法定继承人。且余海先于余艺死亡所以关于余海的遗嘱部分无效,余海也不是法定继承人 3)c公证遗嘱中关于余涛的部分继续有效其他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4)b首先余涛获6万元,其余18万元由余涛余明余艺均分,故余涛最后获18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