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探亲假规定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1/12/30 推荐婚姻法律师: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 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糖尿病的食疗方法。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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