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1、其遗产应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配。既刘杰个人财产元进行分配。 2.、刘建民死后其个人财产应有刘玉继承,刘玉和刘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长辈先死亡。 3、刘玉死亡可将其所继承财产代位继承给宋宇和宋双。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4、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故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既所得遗嘱中规定的元。 可以直接到当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1)刘杰夫妻俩的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元(的一半)归韩梅所有,剩下的元为遗产,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四人均分,每人7500元。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属于刘建民的三间房和元钱)由刘玉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继承刘建民的元、3间房及其婚前个人财产3000元)由宋双、宋宇、宋丽华三人均分,每人4333.33元和一间房。 (4)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所以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元存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