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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位继承谁侵犯了她的代位继承权?

时间:2012-02-14 01:39来源:采三 作者:原来是你 中国法律网
2011-11-06

什么叫代位继承谁侵犯了她的代位继承权?什么叫代位继承谁侵犯了她的代位继承权?

中国有句俗话,叫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城乡地位的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在农村人眼里可望不可及的城市户口大幅贬值,而城里人视之为草芥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现在倒成了香饽饽。随着这种巨变,围绕着农村土地和房屋也发生了一系列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考验着亲情和邻里关系。

朱女士的案例就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她出生在本市农村,上世纪70年代代当她尚在襁褓中嗷嗷待哺的时候,她的父亲就因意外去世。过了2年,她的爷爷也因病过世,又过了十多年,她的奶奶也去世。她的爷爷奶奶生有四个子女,三女一子,她的父亲是唯一的儿子,一个姑妈在家招亲,仍然生活在本村,另外两个姑妈则嫁到外地。朱女士在母亲含辛茹苦的培养下她顺利成人,后嫁到外区成家生子,户口也迁至新买的房屋。2007年,她出生地所在村被国家征地,政府给每个农户补偿数十万土地补偿款,补偿办法是根据现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单计算农龄,根据该村的规定,朱女士这一大家,计算到其爷爷奶奶这一代,其爷爷奶奶的农龄最长,在补偿总额中占据近一半的份额,为了方便起见,村委将一个家族的补偿款都划在其留守姑妈的名下(村委这样做是欠妥,也是导致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该姑妈从村委会将钱款领走后,既未通知朱女士,也未将其该得的份额分配给她。朱女士知道事情的真相后,多次去和他们协商此事,但他们一直拒绝分配补偿款,其表兄甚至说"你有什么资格得到补偿款呢!"朱女士感到十分无奈,经人介绍,找到了我,向我求救。经过分析,我告诉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朱女士对改补偿款中属于其爷爷奶奶的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这份遗产本来应由其父亲继承,但因为其父亲早于其爷爷奶奶去世,法律赋予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该份遗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过早去世的继承人及其后代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人侵犯了该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朱女士委托我一纸诉状将三位亲姑妈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法院立案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朱女士如愿以偿地拿到自己本该属于自己的那笔钱。

被告情绪很激动,在法庭上振振有辞,说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有什么资格再来娘家争夺补偿款,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虽然站不住脚,但却很有代表性。在我国古代,确有法律规定,嫁出去的女儿不再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是这是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和歧视,这样的法律是恶法,最终被历史的车轮碾碎,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但是,这种封建宗法制度和残余思想的影响仍然长期存在,很多国人仍然以为女儿嫁出去后,就不再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是对新中国法律的无知。我国1985年通过的继承法就赋予了女性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将继承权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前者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下,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分配,被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哪个继承人有继承权及能继承多少份额。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立遗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系第一继承人,尤其是子女,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继承权。其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包括亲生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增强,面对各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管侵害人是外人,还是亲人,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这是社会的进步,是可喜的一面。但是,也必须看到,人们的亲情也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淡化,人们之间的关系商业化倾向更加明显,也是值得担忧的一面。马克思说经济的发展是以道德的沦丧为代价的,看来是至理名言。但是,国家和社会对此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本案中,村委会的做法是欠妥的,如果我们的基层管理人员能够做得更完善一点,则此类纠纷应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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