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父亲在92年离婚,离婚时有一处房子和孩子判给他个人.在2003年再婚并进行了合法登记,我不知道这所房子再婚妻子是否有继承权和居主权.我听说有一条法律是说房子虽然是个人在婚前买的但是夫妻共同生活5年以上,妻子就同样具有继承权了,不知道这条法律是否存在.
希望回答者能提供相关法律章程,谢谢 我首先要告诉你的是继承权是一个期待权,只是一个将来有可能获得财产权利的权利。 真正实现你合法妻子的继承权的前提是你本人已经去世了。 希望你不要把继承权和所有权给混淆了。我国从前的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5年后合并为共同财产,这条已经修改了,不复存在了。并且这是一个所有权的概念。 楼上有一个列法条的,列的法条一点都没错,但我肯定他没有学过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从合法的婚姻缔结之日起双方就互相享有继承权,并且是在法定继承里排第一位的。 告诉你的是,你的房产是婚前所得,所以绝对是你个人的财产。因为你在婚姻期间有对你合法妻子的照顾义务,所以你的合法妻子当然有居住权。 其次我不知道你问这个问题的本意是什么?如果是不想让你现在的合法妻子在你去世以后得到任何有关这个房子的权宜,那你可以写一份遗嘱或遗赠书,还觉得不保险的话可以去公正处公正一下。 再次 给你一点生活上的建议,你的年龄以后会慢慢的大了,孩子尽管会照顾你,但毕竟跟你隔着一辈。人老了,还是有个知心的老伴好,要知道,天下和你最亲的就是你的另一半了,因为只有她会陪你走完一辈子。好好珍惜吧。 以下你我找的一些婚姻法法条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现行婚姻法,婚前财产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再婚妻子对房产没有继承权。 你好,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的持续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妻子有居住权但是没有继承权。 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有居住权。如果作为遗产妻子有继承权,除非立遗嘱将房产给予孩子 你好:你所说的是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新婚姻法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随着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