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所属地是上海。当初七几年私房拆迁时分配所得,当初是按爷爷、奶奶、父亲、两位姑姑的人数所分得的平方数。后来两位姑姑出嫁,但是有一位姑姑和她儿子的户口在这套房子里。到这里为止户主是爷爷。
2005年买房时,产权转让给了父亲。房地产权证上这么写的:【权利人:父亲;使用来源:转让】
请问两位老人去世后,没有立遗嘱,那么这套房子,两位姑姑是否有权利同我们打官司争夺?如果其中一位老人立遗嘱给有户口姑姑,她有权享受吗? 05年房屋转让时如果老人都去世了,他们就没有继承权了。糖尿病的饮食疗法。继承。 1房屋未转让前爷爷、奶奶、父亲、两位姑姑是房屋共同共有人,且有同等份额,享有同等居住、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转让的,继承法。只你父亲才有权处分、收益、和占有。因为不知道立遗嘱老人去世在前还是未立遗嘱老人去世在前,也不知道转让时是否有协议,协议内容是怎么约定,所以你问到的两个问题不好怎么答复你。 你的描述应以房产登记为准,属于你父亲的财产,对于糖尿病如何食疗。不能作为你爷爷的遗产进行分割。 就目前产权人来看,所立遗嘱无效。因立遗嘱人没有所有权。如果你姑姑要争遗产,先要打行政官司,变更产权人,但因转让人已故,变更难度很大。 如房产证上 是你父亲的名字,就是你父亲的个人房产;但据你所说,有按户口分房的成分,原来的户主又是你祖父,建议你们尽量协商解决 有权利; 有权。 纵横法律网 韩进中国法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你两位姑姑没有继承权。房屋产权属于你父亲。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纵横法律网 张向锋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