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公道自在
实名申诉、实民上访,万能的天涯啊,看看晴天白日之下是多么的黑暗! 泣血申诉材料 两级法院接力制造惊天冤假案,利诱还是威逼? 合法企业投资人即将倾家荡产,该向何处申冤? 2010年8月19日当涂县法院作出一纸莫须有的判决((2009)当民一初字第404号),判决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法人代表沈荣道给付吴敏芳230万元。2011年5月2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马民一终字第339号判决维持原判。至此,230万元莫须有的巨额债务就堂而皇之落在沈荣道的身上,房产、车辆全部被查封。 230万,是一个怎样的概念?不是1万、2万;也不是10万、20万,而是1万的230倍,放在一起能堆成一座小山啊!这样大的一个数目的债主吴敏芳,是怎样的一个人?又是怎样虚构事实,瞒天过海,让两级法院伦为制造惊天冤假案的炮制者呢? 先让我们来看看吴敏芳其人: 吴敏芳,1971年生,原藉上海,自述为名牌大学经济专业毕业,现住马鞍山。2004年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法人代表沈荣道。因为沈荣道发展比较早,手头资金宽裕,出手大方,且文化水平很低(小学文化)。自认识沈荣道之日起,吴敏芳就处处心积虑,处心算计。先看以下几个事实: 一、占用公司投资款项,拒不归还。 2008年8月,吴敏芳向雨山法院起诉沈荣道,要求沈荣道归还欠款10万元,经雨山区法院(2008)雨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案件的事实是:2006年8月至9月期间,张镝通过吴敏芳转交10万元投资款与沈荣道,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201/129776.html。吴敏芳另借了马爱华5万元,事后沈荣道将此15万元归还给了张镝和马爱华。由此,沈荣道为吴敏芳垫付5万元,经雨山区法院(2009)雨民一初字第0149号判决书确定吴敏芳应当归还沈荣道5万元。 二、利用沈荣道对其的信任,以揽业务为由,让沈荣道为其购买雷克萨斯轿车一辆,后占为已有,被法院判决补偿23.5万元。 2008年8月10日,吴敏芳向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沈荣道,要求沈荣道返还非法侵点的雷克萨斯轿车一辆。然而事实是这样的:2007年6月,沈荣道在马鞍山市中山汽车贸易公司为吴敏芳订购雷克萨斯桥车一辆,支付首付款16.3万元,于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代吴敏芳还银行贷款元,共计元。雨山区法院(2008)雨民一初字第0831-1号民事判决及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车辆归吴敏芳所有,吴敏芳应当归还沈荣道垫付购车款元。 三、虚构公司利润,诈取三百余万元未果。 2009年2月,吴敏芳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荣道所有的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29.9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纠须以劳动仲裁前置为由,驳回吴敏芳的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9)皖民一终字第0083)号维持。后经当涂县仲裁委员会2009年10月28日裁决吴敏芳与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后吴敏芳诉至当涂县人民法院,称其接受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的聘任为副总经理,月薪2000元,年终参与公司当年利润的30%分红,期间是2006年2月至2011年2月,公司业务及账务方面由其负责。吴敏芳提供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认为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6月利润额为1099.7万元,并要求分红30%,即329.9万元。该案经当涂县人民法院(2009)当民一初字第527号判决驳回了吴敏芳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事实为:吴敏芳伪造了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虚构了公司近千万元的利润,并要求分红,其目的就是想侵占当涂县汇丰公司(沈荣道)的财产。但是经法院最后查明,一切利润均为虚构。这一事实清楚表明吴敏芳伪造了虚假的证据,进行了虚假的诉讼。 上述一连串的事实,鲜明地揭露了吴敏芳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段,占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恶性。在这一切都以失败结果后,吴敏芳又使出了一计:利用空打的欠条,要求沈荣道和其公司担责。在2008年2月,沈荣道因筹建汇丰物资大厦急需融资,而此时吴敏芳花言巧语骗沈荣道说能融资到2000万,但要百分之十的报酬,即200万,另加30万利息,共计230万,双方约定在2000万到账后三日内给付。双方不久后发生了矛盾,吴敏芳就连续向法院进行了前面所述的三次起诉,都没有收到效果。于是吴敏芳持有空打的230万借条,再次向当涂县人民法院起诉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和沈荣道,要求两被告还款230万元。当涂县法院一审判决((2008)当民一初字第490号)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函告当涂县法院要求对吴敏芳的经济能力及借款来源进行核实。然而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又作出了结果几乎一样的判决((2009)当民一初字第404号),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马民一终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判决沈荣道个人承担归还吴敏芳230万元的义务。 事情至此,沈荣道被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欠下吴敏芳230万元。从中院第一次对该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函件上来看,中院对此230万是持有疑问的,要求当涂县法院查清吴敏芳的经济能力和借款来源,但是最后中院在第二次上诉后竟维持了原判决,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具有高水平终审判决权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原则,枉法裁判呢? 第一个猜测是利诱:吴敏芳在该起案件过程中对法院审判人员使用了糖衣炮弹或者其他的手段,导致二审法官知法枉法呢? 第二个猜测是威逼:吴敏芳在多次的出击之后连受挫败,已经恼羞成怒。据说在二审判决之前到审判长办公室,什么叫刷机。拿着农药瓶子以死相威胁,最终天平被打破。 如果是公正的审判,应当经得起考验和评判。对于该起230万元的案件,过多的猜测也是无用的,只有用清楚的事实和公正的法律来纠正它。 第一,对吴敏芳陈述借款过程的分析。 吴敏芳第一次起诉时称沈荣道在2008年2月3日向其借款230万元,在受到质疑如此大笔借款是怎样交付的时候,她改变了说法,说在2007年时借了150万,后又陆续借了50万,加上利息达到230万。当审判人员问她150万元是如何来的,她又说这150万元其中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有80万是向别人借的。在前后四次开庭中,吴敏芳没有一次对这230万元的借款经过能够自圆其说!在当今如此发达的社会经济状态下,几万、几十万、几百万不会是凭空而来的,从那地方进出都有记录的。如此二百多万元的借款绝不会是从天而降的吧,吴敏芳为何不能对其中任何一笔借款举出实证来呢,哪怕是十万元! 第二,对吴敏芳经济能力的分析。 2004年,吴敏芳与其前任丈夫离婚,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与他人合伙开美容瘦身店以倒闭告终。2006年在沈荣道的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打工。吴敏芳的朋友,曾经的合伙人李媛媛多次向法庭陈述,自吴敏芳认识沈荣道,进入其公司上班后,吴敏芳在穿衣打扮上比原来好了很多!从2006年起,沈荣道每月支付吴敏芳2000元,吴敏芳是自认的。在2007年至2008年之间,沈荣道为吴敏芳购车、还贷都是被法院判决确定的事实。如果吴敏芳在2007年就拥有百万巨款的话,她为还依附于沈荣道生活,为何在雨山法院的多次诉讼中只字未提?这些铁的事实摆在面前,充分证明了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沈荣道一直是吴敏芳的债权人!吴敏芳的经济来源于沈荣道的给与! 吴敏芳在法院庭审多次陈述其经济来源是其与多家公司业务往来,合作所得提成。但吴敏芳又说与其他公司合作所得是通过沈荣道的公司账户运作的。而事实的真相是,沈荣道的汇丰物资公司在2007、2008年之间都是零报税,是空壳公司,账户上无任何资金往来。吴敏芳如此的掩耳盗铃之谎言,是怎样就骗过了审判法官呢? 第三、对吴敏芳连环诈骗的揭示。 吴敏芳一次又一次利用诉讼,企图诈取沈荣道的钱财。首先是起诉沈荣道欠其十万,后经查明除此十万外,其倒欠沈荣道五万;然后起诉车辆,却被法院判决要其支付购车款23.5万元,再又是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报酬,结果被驳回。 最招然若揭的是,吴敏芳制造虚假诉讼时要求沈荣道的汇丰公司支付其报酬三百多万元。其自称是汇丰公司的副总,是财务主管,她虚报公司一千多万利润,然后要求支付30%的报酬都底是一个怎样的性质?一、二审法院都明确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据此,对其利用诉讼诈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诈骗罪,为何没有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吴敏芳看前面几次设的圈套都没能如愿,只有走最后一步险棋了,就是拿出那个空打的230万的欠条来起诉。如是,事情就发展到她不能对自己的经济能力,借款来源说明,便她只咬定了一点,沈荣道写了借条就要还钱。 第四、对两级法院处理的疑问。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230万元的借款案件,第一次上诉时,以事实不清发回了重审,并函告当涂县人民法院要求查清借款能力和来源。由此可见,中院对巨额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是持慎重态度的,决不能凭一纸欠条就可以认定的,这是符合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的。但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当涂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后,并没有把重点放在查清巨额借款的来源上,而是对被告的行为能力做了阐述,事实上糖尿病肾病。认为其应对借条负责,没有查清事实,再次做了想当然的推理,。就是这样的推理,承办法官也难自圆其说,在判决主文中有这样的阐述:"本案发生的借款发生于双方来往期间,在此情形下,原告依理不应在前债未清的前提下,继续借出巨款给被告用于建造公司综合大楼,被告辩称从逻辑的情理上和、看确有一定依据。但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完整,形式完备。"办案法官在这段阐述中做了两个未经证实的推理,即"前债未清"的情况下,继续"借出巨款"。哪里来的前债?有何证据证明?又怎样再次借的"巨款",是怎样借出的?在这种想当然的假设下,尚有逻辑不对的地方,如何能把法律事实查清!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此案的认识一直都是清楚的。首先是发回重审,并函告当涂县法院要求查清疑点。如果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哪来的疑点呢?在第二次上诉后,承办法官曾对沈荣道作调解工作说,我们知道这笔借款是不存在的,但是你写了欠条,现在吴敏芳不依不饶,你是否愿意给100万,或者把马鞍山的房子给她就算了。沈荣道说没有拿她一分钱,为什么要给她100万?如果拿了她230万,怎么能还100万就算了呢?后来没达成调解,中院作出了判决沈荣道承担230万还款的责任。 中院的判决这样写道:"本案中,吴敏芳提供的2008年2月3日沈荣道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能够反映沈荣道向吴敏芳借款200万元及约定利息30万元的事实。""对于吴敏芳陈述的其借款能力、借款来源及借款经过,沈荣道虽提出质疑,但对于借款事实存在的合理性不能排除。"从此看出,中院依据合作协议认定吴敏芳借出了200万巨款,中院也没查清被告沈荣道提出质疑的吴敏芳的经济来源、借款来源,听听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31/127072.html。中院也认为有借条就可判决被告承担两百万元巨额债务。这从一开始发函提出意见要求查明借款能力和来源的中院,到最后用自己的矛戳了自己的盾。 在这个230万的案件整个过程中,不论是当涂县法院或是中院都多次提到了"合作协议"。那么我们先不妨来剖析一下这个"合作协议": 第一、合作协议的宗旨和目的表面上是沈荣道与吴敏芳共同建设汇丰物资大楼,但在实际上吴敏芳不担任何责任,只享有在融资2000万到账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其230万元。 第二、合作协议第一条称双方合作建设汇丰物资大楼总投资5000万,包括向吴敏芳的借款200万,已列借据给吴敏芳。从这一条可得出几个疑问:1、双方到底是合作,还是借贷?如果吴敏芳真的出了200万,打着合作的旗号又写了借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民法上对合伙有明确的规定,要么是借贷要么是合伙,不存在又合伙中借贷。2、总投资5000万,含量吴敏芳200万。如果是真实的,那第5000万是不是也真是存在?但是事实是汇丰大楼成了烂尾楼,根本没有过5000万。3、协议称已列借据给吴敏芳,并没有表示已收到200万现金。200万现金啊,是怎样交付的呢?在场证人李媛媛作为见证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表示在签字当日并有现金交付。而马鞍山市中院却依据此协议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第三、从这个漏洞百出的合作协议可以得出一个事实:吴敏芳为了得到230万元的报酬,必须为沈荣道的公司融资2000万,在融资款到账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是简单的借贷关系,为何要这样约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在一分钱未出的情况下,白拿230万元的前提条件就是帮助公司融资2000万元。 综上所析:该"合作协议"实质上那张空打的230万元借条的注释,未借出200万现金,却要求给付,只有一个条件就是为沈荣道的汇丰公司融资2000万。 作为一个具有终审权利的法律机关,知法而枉法,是怎么的一个性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吴敏芳未能证明给付沈荣道200万或230万现金如何交付的,甚至连10万元都说不上来!仅凭借条怎么能证明事实存在? 第二,重庆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现金支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储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仅凭借据起诉而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该案如此巨大的借款金额,仅依据一张空打的借条就判定事实存在,试问当涂县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如此草率?难道是因为安徽省高院没有这样的指导意见吗? 第三,对于这起虚假的借贷关系,一审、二审证人多次出庭作证,均未被采纳。一审判决书上甚至对证人证言未作任何说明,是否认定,为何不认定,没有只言片语。证人李媛媛和马红曾经都是原告吴敏芳的朋友,是通过吴敏芳介绍才认识的。为何证言不采信,法院说不出理由,只有不说。而且该案历经三次审理,证人多次出庭后受到原告方语言威胁,在法院的询问笔录上都记录在卷,试问吴敏芳为何要威胁证人? 第四,一审、二审二级法院偏离应当调查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方向,而把那份漏洞百出的"合作协议"作为依据证明事实存在,是否正中吴敏芳虚假诉讼的圈套?那份合作协议不过是吴敏芳诈取财产的幌子而已。 综上所述:吴敏芳自认识沈荣道开始,就谋划着如何侵占沈荣道和其公司的财产,这一切都是铁的事实摆在面前,阴谋一个又一个被戳穿。吴敏芳一次又一次地利用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产,终于在两级法院的判决下成了既定的事实。作为一个合法的企业投资人沈荣道,面临倾家荡产,房子被拍卖,车辆被查封,该向何处申冤?朗朗乾坤之下,是非如此颠倒,黑白如此不分!沈荣道将泣血申诉! 申诉人:沈荣道 联系电话
判决书 马鞍山市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2012-2-1717:06 二审判决书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1717:06
马鞍山市检察院初审立案后,未能继续下去 马鞍山市检察院已发现了该案存在重大问题,但是在强权面前退缩了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1717:09
但到最后确无视事实是怎样的,作出了莫须有的判决!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1717:12
已向多方申诉,至今无果 向多方申诉无果后,于2012年2月13日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1717:14
以及追究马鞍山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枉法裁判罪!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1811:21
马鞍山中院民二庭是出了名的法黑搜索到曾经的报道母女争房产,女儿在法官面前服毒身亡快点8分类信息网:4月13日上午,安徽省马鞍山市一女市民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里,手持剧毒农药在法官面前自杀身亡。记者前往调查时,相关各方却都宣称与自己没有关系。母亲告女儿副庭长办公室酿命案今年80岁的李士凤是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何贤斌,20年前就分配到上海市工作,回家不多。女儿何玉珍,是马鞍山市锅炉厂职工。李士凤老人说,1997年6月10日,她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佳山新村的住房一套,房产证保存在女儿何玉珍手上。2005年6月19日,丈夫因病去世。2008年8月,她为继承住房要求女儿协助过户,但遭到女儿拒绝,就只好将女儿起诉到法院。女儿何玉珍答辩,其父母几十年没有生活在一起。1997年至2008年7月6日前,母亲一直与她共同生活在一起,母亲一直无工作,又无生活来源,根本没有能力出资购买住房。庭审中,何玉珍举出证据证明住房是自己出资购买,并向法官递交了出资证明。我不知道在线房产法律咨询。但是,2008年12月26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房子归李士凤所有,李士凤付给何玉珍遗产分割款3.5万元。面对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何玉珍心里怎么也不平静:"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被当作父亲的遗产分割?"她算了一下,糖尿病如何食疗。按照房款计算,法院只判给自己总房款的六分之一。并且,法官没有给出判决的事实依据,说是运用了所谓的继承法的相关条款。何玉珍心里不服,决定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把希望寄托在二审法院的法官身上。2009年4月1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花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住房还是给李士凤,改判李士凤付给何玉珍4.5万元补偿。一看到判决书,何玉珍激愤难平,这等于维持原判,只是多给了一万元钱。她激愤之下在法官面前喝农药自杀 [本帖最后由yosaco于2012-2-1911:41编辑]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1909:39
马鞍山市中院民二庭为何如此知法犯法 最为可恨的是,他们对事实已是明知,还要下"莫须有"的判决书,到底是为什么呢 230万啊,就是一万一扎也码得象一小山一样啊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012:44
给草民一个交待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108:12
一个办糊涂案的法官 还经常收获高级法院的荣誉 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马中法〔2009〕9号 --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全市法院 受到市级以上奖励情况的通报 、全省法院个人二等功 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红军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112:5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18日 第2067次会议通过) 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促进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七条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207:54
关于虚假民间借贷,各省市都有相关的审理意见出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第十七条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207:55
马鞍山市中院对吴敏芳虚假诉讼,企图骗取300万元亦是明知的 但判决驳回后,没有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罪 虚构公司利润,诈取三百余万元未果。 2009年2月,吴敏芳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荣道所有的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29.9万元。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纠须以劳动仲裁前置为由,驳回吴敏芳的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9)皖民一终字第0083)号维持。后经当涂县仲裁委员会2009年10月28日裁决吴敏芳与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后吴敏芳诉至当涂县人民法院,称其接受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的聘任为副总经理,月薪2000元,年终参与公司当年利润的30%分红,期间是2006年2月至2011年2月,公司业务及账务方面由其负责。吴敏芳提供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认为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6月利润额为1099.7万元,并要求分红30%,即329.9万元。该案经当涂县人民法院(2009)当民一初字第527号判决驳回了吴敏芳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事实为:吴敏芳伪造了当涂县汇丰物资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虚构了公司近千万元的利润,并要求分红,其目的就是想侵占当涂县汇丰公司(沈荣道)的财产。但是经法院最后查明,一切利润均为虚构。这一事实清楚表明吴敏芳伪造了虚假的证据,进行了虚假的诉讼。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213:55
马鞍山市检察院初审认为该案是冤假案,但最后在强权面前退缩,到底为何 一个守法的公民,凭空承担230万元债务,如今房屋被拍卖,车辆被查封,还有什么颜面活下去! 人心公道自在发表于2012-2-2221:3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