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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之二十二:受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份额如何处分?

时间:2012-03-24 18:53来源:胡志亮 作者:古典蛐蛐 中国法律网

【案情简介】

蒋某立下遗嘱将二间私房分别赠与其表弟赵某与李某,赵某与李某均表示接受遗赠。但赵某不幸于1992年5月因意外事故去世,1992年8月蒋某去世,李某与1992年10月去世。赵某和李某的儿子要求将原蒋某遗赠给其父的私房由自己代位继承,为此与蒋某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赵某的儿子要求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31/126387.html。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的针耐性很强,它是遗赠人赠给受遗赠人本人的,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子女也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代替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像本案中李某在蒋某去世后死亡,在尚未转移遗产前这段时间内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能取得这些财产吗?回答是肯定的。学会继承法司法解释。因为在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已经有权取得遗赠财产了,只是在其尚未实际取得前死亡,这时,遗赠物已成为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这并不是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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