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立下遗嘱将二间私房分别赠与其表弟赵某与李某,赵某与李某均表示接受遗赠。但赵某不幸于1992年5月因意外事故去世,1992年8月蒋某去世,李某与1992年10月去世。赵某和李某的儿子要求将原蒋某遗赠给其父的私房由自己代位继承,为此与蒋某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赵某的儿子要求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31/126387.html。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的针耐性很强,它是遗赠人赠给受遗赠人本人的,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子女也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代替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像本案中李某在蒋某去世后死亡,在尚未转移遗产前这段时间内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能取得这些财产吗?回答是肯定的。学会继承法司法解释。因为在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已经有权取得遗赠财产了,只是在其尚未实际取得前死亡,这时,遗赠物已成为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这并不是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