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乘客赵某乘坐某地至北京的金龙牌大客车在京哈高速进京方向与一辆重型牵引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大客车司机与牵引车司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事故造成赵某骨折、脑震荡、神经性耳聋等多处伤害。经了解,事发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杨某。赵某家人委托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安洪山律师为其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对该次事故损失进行索赔。安洪山律师在对该次事故认真细致的了解后,为赵某家人提供并分析了两种诉讼方法,即以侵权之诉要求索赔和以违约之诉要求索赔的利弊情况,对于继承权公证。最后确定了针对本案以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要求索赔对当事人赵某赔付更加有利的诉讼方案。按照运输合同起诉的理由是,乘客购票后乘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双方之间即建立了乘客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对原告身体所受的损害,被告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