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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溯源和演进

时间:2012-04-01 13:06来源:寒塘渡鹤影 作者:刘宣璜的花边文学 中国法律网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溯源和演进

  历史是理论研究的第一条进路,研究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也要由此展开。理论上看我国的外贸是从建国后就开始了,而真正重视是在1984年。这一年,我国开始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出台《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报告》,提出实行外贸代理制,从此开始改革高度集中的外贸统制专营体制。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为部分外贸代理行为即直接代理行为提供了法律的支撑,但真正意义中国特色的外贸代理制之形成始于1991年9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发布。1992年中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从这时开始我国外贸的法律规范才逐步的提高位阶,其代表是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颁行,为外贸代理制设置了法律意义上的规制体系。该法原则性的规定了外贸代理制的基本要求。企业法人委托书

  直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出台,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调整规范主要是《暂行规定》这样一个部门规章,继承。《对外贸易法》因为规范十分抽象和原则,司法中也无法援引来解决实际问题。

  不难看出,我国外贸代理制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制之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在线法律咨询。目的在于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经济改革中的问题,以解决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制度运行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法律架构的矛盾和冲突。设想用经济的思维来设置规则,而不遵循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导致了责任的失重必然导致对行为者激励浅薄。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都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下的法锁下行为,其动力匮乏以致外贸代理不兴,核心的原因在于外贸代理本身是市场经济的既有制度,用计划的方法、政府的管制或配置必然无法发挥其规则意义上的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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