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遗产律师】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 (4)
时间:2012-04-06 19:56
来源:崔华健
作者:劇終
中国法律网
此一前后矛盾的法律解释,诚然有其政治原因(后文会加以解释),但笔者认为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时,“女子财产继承权”这一措辞本身也为其后的解释纷争打下了伏笔。中国现代以前的法律文书,听说继承。向以精炼达意著称,对于措辞的考究,大学生创业政策。也是慎之又慎,如:“子婚而故,妇能孀守”,继承房产过户。“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等等。“妇”、“女”两字的使用,有着严格的区分[3](P.21)。据笔者考证,已婚女在中国传统律典、判例、解释例中用“妇”,而未婚女则为“女”;社会上称已婚女为“妇”,看看十岁忧郁弟翻唱《好久不见》的视频遭到网络疯传后。未婚女为“女”;家庭中,称过门女为“妇”,自家女儿为“女”;“妇女”作为已婚女和未婚女的合称使用。“妇”、“女”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婚姻状态的区分,区别的关键在于:女性作为一种客体,是归属于父家还是夫家。如果此结论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妇女运动决议案》中设定的“女子财产继承权”实际上已经对“妇女”和“女子”做了一种小心翼翼的区分,也已经暗含了一种身份设定:即女子财产继承权只能限于继承父家遗产。从南京最高院关于“出嫁掣往夫家,除妆奁必需之限度外,须得父母许可,如父母俱亡,须取得同父兄弟同意”来看,女继承人婚姻状态之争,实际上是“父家”财产与“夫家”财产之争,只不过假女性之名玩了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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