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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问题

时间:2012-04-05 12:12来源:阿漠 作者:o娃娃脸yo 中国法律网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法律没有相关的诉的合并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有哪些加盟项目。不可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细致。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因此,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定不详时,慎重借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尝试解决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现实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前文说过,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这种争议将债权人与债务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具有给付内容,不论其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抽象地概括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只要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不管是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或承包关系等等,不论同时存在多少种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论其标的是否同一种类,在实践中均采取先分别审理,再综合结算,最后并案裁判的方法处理。这种对诉的合并的审理方法,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法律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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