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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要件

时间:2012-04-07 10:58来源:小麦妈 作者:汫湫 中国法律网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发生丧失追索权的不利后果。追索权的保全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1)提示

  1)承兑提示。应该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期间内为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法定事由发生时,持票人无须提示承兑,即可发生追索权保全。这些法定事由包括:第一,付款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承兑之提示;第二,付款人受破产宣告;第三,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30天以外。

  2)付款提示。一切汇票均应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但下列情形例外,持票人可不为付款提示:第一,承兑被拒绝;第二,承兑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付款提示;第三,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解散、歇业;第四,不可抗力事变发生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后30天以外;第五,因丧失票据而请求法院作了除权判决。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因其获得满足与否而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当持票人如期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并获得满足时,它们便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不能获得满足时,即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它们便成了保全追索权的行为。

  (2)作成拒绝证书

  持票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拒绝时,持票人如欲行使追索权,还必须请求有关机关作成拒绝证书以资证明。在请求作成拒绝证书时,持票人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追索权保全行为。不做到这两点,持票人的追索权就无从谈起。房产继承

  (3)拒绝事由的通知。

  即追索通知。英美称之为退票通知。是指持票人将自己为票据提示,并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由,告之被追索人。

  2.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追索发生的原因(追索原因)。追索原因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大致可分两种:(1)不获承兑。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期日请求付款,如遭拒绝则行使追索权;二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不必等到期日再请求付款,可见不获承兑是追索权发生的原因之一。(2)不获付款。不获付款既可以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可以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歇业,或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无从得到付款。对于不付款的,持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行使到期追索权或期前追索权。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3条规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得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在到期前,持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权:(1)汇票之全部或一部分不获承兑时。(2)付款人不论其已否承兑、破产时,付款人未经法院裁定停止付款时,或对其财产经过执行而无效果时。(3)不获承兑之汇票,其出票人破产时。"台湾票据法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票据法关于追索权发生的原因都作了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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