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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潜规则说“不” 维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2-04-07 15:13来源:森龙人 作者:小表弟 中国法律网

  新小区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费;转让健身中心会员卡需交转让费;在超市买东西结算后还检查小票;在医院做孕检,个人信息被转给婴幼儿用品销售商;在饭店使用消毒碗筷、毛巾要另外付费;投宿宾馆必须在中午12时之前退房,否则按全天收费……

  长期以来,这些行业“潜规则”把消费者置于尴尬而无奈的境地。不该花的钱花了,不愿做的事做了,清静的生活无端受到骚扰,而大多数消费者投诉无门,也没有相应法律规章参考,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这些“潜规则”无声无息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行业内却“广泛认同”。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消费者和省消协,列出大家经常遇到的“潜规则”,晾晒于公众。

  根除林林总总的行业“潜规则”,还群众一个健康的消费环境,既需要相关部门颁布相应法律条文来规范,更需要广大消费者一起维护自己的权利。遭遇“潜规则”,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322/199006.html。你瞪大眼睛了吗,你与商家交涉了吗,向监管部门投诉了吗,必要时采取诉讼方式了吗?只要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就会在客观上促使“潜规则”的获益者走向合法经营、诚信守约,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潜规则”。小区私家车停车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值得探讨。餐馆赠饮品拒付发票已是司空见惯。

  潜规则之一

  新小区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费

  案例

  “不交咋办啊,人家根本不给你新房的钥匙。听这个小区的邻居说,他们向开发商交了2000多块钱才领到钥匙的。后来,我一打听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新小区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费,早成行业的潜规则了。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但一提起此事,李女士还是气愤万分。

  2006年春,李女士在沈阳市某楼盘订购了一套新房。一年后,李女士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去接房。李女士到达现场后被告知:必须先缴纳2007年冬天的采暖费用数千元,否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给钥匙。开发商说得头头是道,李女士听后觉得也似乎有道理。李女士马上回家准备钱,可她拿出合同一看,发现其中并无此项条款。

  于是,李女士再次找到了开发商,工作人员这样解释,新楼盘在入住时,开发公司与供暖公司签订了协议,只有达到一定面积,遗产继承咨询。供暖公司才开栓供暖。并且,一般来说,入住第一年商品房供暖管线的维修由开发企业负责。而往往到了第二年之后,就转由供暖企业负责。如果房主在第一年不采暖,一旦第二年供暖管线出现问题的话,供暖公司应当承担的房屋供暖设施质量风险比较大,因此,供暖公司强烈要求住户不管第一年住不住新小区,都要交取暖费。

  专家支招

  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冯安祥:

  物业、开发商等提出“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的做法,是站在自己立场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自身的利益,严重侵害住户的合法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典型的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交接房屋时,房屋买受人只要按期付款,开发商就应该为其办理入住手续。并且,只有住户办理了入住手续并拿到钥匙,才开始与物业公司建立小区服务合同关系。开发商、物业公司以物业费或采暖费等一些费用没有缴纳为由不许业主入住的做法于法无据,物业公司没有搞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内容,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所制定的“新小区第一年不住也得交采暖费”规定属于无效的条款。

  破解建议:1.政府部门应及时下发文件,合理制定采暖费的相关规定,平衡好业主、开发商、供暖公司三方的利益;2.房管或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业主的投诉及时进行解决;3.业主如向相关部门投诉未得到满意答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 黄宝锋)

  潜规则之二

  旅游消费掉进“零团费”陷阱

  案例

  家住沈阳市东陵区的王小姐非常渴望体验海南岛之旅,可让她意想不到的是,难得的一周假期,自己不但没有欣赏到什么风光,反而惹了一肚子气。

  2008年底,王小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推出的海南“零团费”旅行团。据她回忆:“当时一个旅行团里有20多个人,到了景点以后参观简直就是走马观花,讲解的也少,一上午就把一天的景点都逛完了,下午我们一行人被带到特产商店购物。每天一个地方,四天没有重样。导游凌晨五、六点钟就催你起床,但白天却有充足的时间在购物点辗转。好不容易挤出的假期,耗在这些无聊的地方,实在划不来。 ”

  “六七个购物点,每个地方只说花45分钟,加上路上的时间,游客的大量精力都浪费在这些毫无意义的地方。而正常观景时间却被挤占了。 ”

  王小姐说,自费项目说是不强制消费,但导游的想法都写在脸上。 “整个旅游行程,都在看导游一张苦瓜脸,让人毫无心情。 ”

  专家支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斌: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零团费”的投诉越来越多。这种利用低于成本的旅行费来引诱游客报团,强制购物、索要服务费、参加收费旅游项目等等就是 “零团费”服务模式。

  “零团费”旅游实质上是让游客把一次性交费变成了分段交费,旅客最后付费大多会超出原定计划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参加“零团费”旅游使游客损失了金钱,让旅行社丢失了信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这两条说的就是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零团费”旅游明显是侵害了消费者这两项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报团须理性,报名参团选择一些有品牌、有规模的旅行社。同时提高自己的警惕性,事前多了解观光地的物价水平,以作参考;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完善旅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措施,对于违法、违规操作的旅行社一经查出,严加惩处。

  “零团费”陷阱链接

  陷阱一:补交机场建设费、燃油费。

  陷阱二:增加自费景点。

  陷阱三:疯狂进购物点。

  陷阱四:报名时,老人及儿童要多收费,教师也要多收费。

  陷阱五:不参加自费项目要增加收费,每人强制交费800元至1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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