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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偷开自己的车能算盗窃吗

时间:2012-04-07 21:30来源:肾事坎坷 作者:zhu_ 中国法律网

  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至少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年前,北京市民任某开着自家车辆偷偷拉活时被城管查获,其车辆被暂时扣押。一小时后,任某及妻子打算私自开走被扣车辆,被当场发现而未得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任某夫妻以秘密行为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车辆,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法制日报》4月7日)。

  这一判决结果容易引发争议:偷开自家被扣车辆构成盗窃罪吗?要回答这个问题,事实上继承权公证。就需要认真分析和对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听听门面转让告示范本。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看,任某夫妻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四个要件中的三个,即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及主体要件。但他们是否也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指控称,任某的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该车已属于公有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因此任某夫妇擅自将车开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显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主张。法官解释说:不管是车主自己还是第三人,将被暂扣的车辆擅自开走,对于城管而言,你知道继承。均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这些理由表面上看并无不当,但仔细分析起来我们会发现,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犯了客观归罪的简单化错误,误读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盗窃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首先必须指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主客观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在不少犯罪构成中,主观目的往往成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这一目的不可缺少。而这里的“非法占有”并不是单纯的支配或控制,而应侧重于长期获得所有权的心理期望。对被扣押车辆而言,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已入“公有财产”范畴,但这仅在遭受车主之外的不特定人行为侵害情况下才有意义。而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至少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谁都可以看出,任某夫妇从主观上无非是为了逃避执法机关的处罚,妨碍的是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因此,将任某夫妇的行为归入侵犯财产罪,显然不如归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更合理。据称,早在2007年,海淀区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被告人徐某擅自将自己因交通事故被扣车辆开走,检察院也是以盗窃罪公诉。但法院经审理后是按照“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对徐某定罪量刑的。其实,作这样的处理在法律上也有障碍,因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要求被非法处置的财产必须是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而任某的车辆是行政执法机关扣押的。

  可见,对任某夫妇偷开自家被扣车辆的行为,以盗窃罪处罚是不妥当的。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任某夫妇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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