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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继承案例

时间:2012-04-09 13:14来源:心语 作者:yayayaya 中国法律网
老教授郑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成年。1996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治疗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郑某的两个孙子)1998年,郑某的另两个儿子因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留下一个女儿(既郑某的孙女)2001年准备处理郑某的遗产。即郑某的两个孙女,两个孙子和一个女儿,表见代理继承。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题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问题2:郑某的两个寻女有无继承全,为什么? 问题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她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知道的大哥大姐 帮忙写下 越多越好 小弟谢谢了!
首先,你明确郑某的儿子女儿肯定有继承权的,但是问题是现在他老人家的儿子全死了。 第二,他儿子死后,儿子又有子女,也就是郑某的孙子孙女,那么孙子孙女对郑某的财产就享有了代位继承权,也就是对郑某的儿子们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继承的份额有权继承。继承权无关性别, 第三,郑某的女儿还在世,所以她有继承权,但是她的子女,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怎么办?。对于台湾遗产继承法。不享有对郑某的财产的继承权,因为他们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人,除非郑某有遗嘱给他们财产。 所以,在郑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郑某的财产分成四份,女儿一份,三个儿子各一份(三个儿子的财产分别由他们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是在郑某没有其他继承人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的分割)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郑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继承的顺序继承。
如果郑某没有配偶,财产分四分继承,两个孙子代位继承一份,郑某的孙女各继承自己父亲的一份,郑某的女儿一份。女儿的子女无继承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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