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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继承

时间:2012-04-09 13:16来源:清平客 作者:rickydd20 中国法律网
(一)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1996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1998年春,听听继承。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1年准备处理郑某的遗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二)甲早年丧偶,有乙、丙二子均已成年。长子乙娶妻,次子丙未婚。因丙吸毒,兄弟二人时常争吵。甲病逝之次日,乙又因丙吸毒再次与丙争吵,一气之下,遂起杀弟之念,将丙杀死。甲留有遗产五万元,请依法确定乙的继承权。
广东胡律师: 1、郑某的大儿子先于郑某去世,大儿子的两个儿子可以代他的位与郑某的另一个儿子和女儿一起继承郑某的遗产; 2、郑某的孙女可以代替他的小儿子继承他的遗产,属于转位继承; 3、郑某女儿的子女继承不了,因为郑某的女儿还在世,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她的孩子不属于郑某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一:两个孙子有继承权,法律依据即为 【代位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也就是郑某)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问题二:两个孙女有继承权,依据为【转继承】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因此,在郑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并没有着手分割遗产,当两个儿子死亡的事实成立之时,转继承之法律关系也同时成立。(有点绕,希望你能明白-_-)。 问题三:郑某女儿的子女(若有的话),在此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因为孙子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存在在代继承和转位继承的情况(因为女儿毕竟还活的嘛-_-)
问题一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郑某的孙子女们都是有继承权的,他们的继承权是间接继承,法律上称之位代位继承.也就是代替他们父母来继承郑某的财产.郑某因有四个子女,所以要把郑某的财产分成四份,由郑某的孙子女来代替郑某的子女来继承. 也就是:1-郑某的两个孙子代替他们父亲(郑某的大儿)来继承郑某全部财产的1/4,每人各得1/8, 2-郑某的两个孙女代替他们父亲(郑某的另外两个儿子)来继承郑某全部财产的1/2.每人各得1/4,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由她或者是她的子女得郑某全部财产的1/4. 问题二乙有继承权,乙杀死弟,法律上可以追查乙的刑事责任,甚至以杀人罪判处他死刑,剥夺他的政治权利终身,但是不会剥夺他的继承权力.若他以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甲留有的遗产五万元可以由他的妻子来代位继承.也就是妻子代替丈夫来继承.因丙未婚,无子女,所以甲的财由乙或者是乙的妻子全部继承.
遗产应该只给儿子,给孙子,女儿一边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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