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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构建我国遗产信托制度问题的分析

时间:2012-04-10 22:05来源:徐子305 作者:空心茶 中国法律网
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累积,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了。一是如何避免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二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按照自己生前的意愿运用和管理;三是如何处理若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面临的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因此,建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为一个需及时研究的问题。

一、国外的遗产信托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遗产信托在美国很发达。这与美国社会固有文化有很大关系,美国人很少避讳在生前提及"死",他们认为为家人预先设定好财产计划是自己生前的义务。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完成。遗产信托的设立也是美国人财产规划(或遗产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个人乃至家庭的重要理财工具。美国一些著名家族,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就是利用信托形式,特别是遗产信托的形式,使得家族资产得以长久性传承。

所谓遗产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这是遗产信托的一大特征。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里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事信托在日本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日本民族属东方文化圈,很少人愿意在生前谈及"死"[①],因此,遗产信托在日本可供统计的数量少得可怜。但与此有着相同意义的是近几年来非常盛行的"生前信托"。所谓生前信托其实就是遗产信托的一种,是指委托人在生前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托契约,把享有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委托人出于生前赠与目的,在生前信托中,通过信托设定,委托人自己生前是受益人,但在其死后,则由他人(妻子,孩子等)成为受益人,于是被称为"遗嘱代用生前信托"。由于它不像遗产信托那样在设定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加之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国民资产形成的发展,对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继承的主张的出现,使得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与遗产信托相关的知识在国民中的普及,生前信托的比率近年来在日本也得以大幅度攀升[②]。

二、构建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遗嘱知识的普及,可以预见生前信托在我国同样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从遗产信托的功能来看,它是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工具。

(一)利用遗产信托,能够有效避免遗产继承纠纷

近些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在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纷开始不断增多。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能够充分考虑去世后可能面对的问题,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产信托,并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愿负责实施。这样,既可以防止遗嘱继承纠纷的发生,又可以利用信托的方式充分管理自己的遗产,使遗产受益人的生活得以保障。继承

(二)因专业人才的参与,遗产能够得到充分管理和运用

继承人在获得遗产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获得遗产后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如何更好的利用遗产将是他们需要面对的难题。

例如美籍华人李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合伙企业,因企业刚成立,制度还不健全,但在这时李先生却突然暴病死亡。按照法律的规定,李先生在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应该由他的妻、儿继承,但是该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认为其妻儿没有能力管理企业,因此退出了合伙企业。由于其他合伙人的撤资导致企业难以为继,并最终破产。但是,若在李先生去世后,由专业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遗产将会得到很好的管理,而且还会因为其专业性的管理给委托人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其遗产继承人在管理能力方面的不足。

(二)从经济、法律、文化等层面来看,已经具备了发展遗产信托的条件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使得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可做信托财产的财富,并由此形成了具有遗产信托要求的客户群。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继承都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其次,我国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为代表的信托法律法规,这为遗产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最后,"熟人社会、信任传承"的传统也是我国得以发展遗产信托的文化基础。再婚财产继承法

三、完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方式

中国信托业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开始逐渐步入正轨,现存的信托机构在实力与信誉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与进步,行业自律以及对信托业的认识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对于遗产信托的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遗产信托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中国将会有广阔的市场。

因此,我们应通过以下途径逐步完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

(一)制订信托产业发展政策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某种产业发展而制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随着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我国的信托需求将不断增长,信托业的发展空间也将变得十分广阔,一些类似于遗产信托的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制订信托产业发展政策,可以很好地明确信托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可以给经济社会和公众相对确定的政策预期,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更好地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二)塑造信托新形象,普及遗产信托意识

目前我国现有的信托公司在经过央行的清理整顿之后,虽然在实力与信誉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仍应强化自身的管理,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努力塑造信托新形象;同时,应重视对遗产信托的宣传,提高全民对遗产信托的理解和认识。

(三)加快立法,加强监管

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只有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信托业才会得到长足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加快信托立法的速度,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同时,为了防止信托业可能出现的风险,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从而降低或消除信托业存在的风险。遗产信托作为新兴的信托业务更需要制度的保障,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够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天野佳洋.遗言信托[J].だりろよ,1999,(10):93-98.

[2]张军建.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lunwen/jjfjinrong/.html

[3]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EB/OL].财经论坛club/essence2003-07-12.



[①]天野佳洋.遗言信托[J].だりろよ,1999,(10):93-98.

[②]张军建.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③]马亚明.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EB/OL].财经论坛club/essence2003-07-1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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