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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讲稿(2011-11-07 19:46:17)

时间:2012-04-19 08:34来源:天寻 作者:叚娤鈈暧祢 中国法律网

o法律基础知识
o房屋登记审核人员考核培训
o Ⅰ 导论
一、组成部分
o 1、分为两部分:
o (1)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 Ⅰ 导论
2、理由
o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o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o Ⅰ 导论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五个部分
o (1)民法总论
o (2)物权法
o (3)合同
o (4)婚姻家庭法
o (5)继承法
o Ⅰ 导论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o 共分为七节
o 1、概述 5、行政复议
o 2、行政主体 6、行政诉讼
o 3、行政行为 7、行政赔偿
o 4、行政法律责任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o1、意义
o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打好基础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2、主要内容
o (1)民法概述
o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民法的特征: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法基本原则
o 意思自治原则
o 诚实信用原则
o 公序良俗原则
o 熟悉内容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
o 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
o 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o 判断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十年。错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3)民事法律关系
o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o (4)民事法律行为
o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o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o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o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o 抵押法律关系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特殊法律关系。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o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o 物权法律关系客体是物、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智力成果;
o 买卖关系的客体是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事实
o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o事件-自然事实。
o行为-人的有意思活动。
o事实构成: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o民事法律行为
o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o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o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o 1)单方、双方与多方;
o 2)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o 3)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o 4)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
o 5)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o 6)死因行为与生前行为;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o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
o 双方法律行典型--“合同”,如买卖、赠与、借款、委托合同等;
o 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悬赏广告;
o 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合同、决议。对比一下狗有没有继承权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o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o处分行为: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o处分行为的特点:
o 1、处分行为适用特定原则
o 2、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
o 3、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必须适用公示原则;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o 有偿和无偿法律行为
o 根据当事人是否互为对价的给付区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o诺成与实践:诺成合同是合同的一般形式
实践合同需法律特别规定。
o要式与不要式:以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来区分。
o死因行为与生前行为:系于表意人生存或死亡的事实,所做的分类。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代理
o (5)代理
o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o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代理
o代理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o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代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代理
o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或在代理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特殊的地方:设立被代理人追认制度)
o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自然人
o (7)自然人
o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自然人
o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o特点: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抛弃性
o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o特点:能力与心智、健康息息相关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民事行为能力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监护
o (6)监护
o 概念、特征与类型。
o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监护
o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o 监护的功能: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法定监护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宣告失踪、死亡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个体工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农村承包经营户
o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o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o 经营的客体是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o 取得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o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
o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o法律地位:不属于法人,它是有一个人单独拥有和控制的非法人企业。一切活动均以出资人的个人人格或身份进行,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人格或身份。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法人
o (8)法人和其他组织
o 法人的概念与类型,尤其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分类。法人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o 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法人
o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上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法人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法人
o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其他组织
o(8)其他组织
o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o 主要是指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o合伙组织:合伙企业、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伙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9)权利客体
o“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不动产的范围。
o不动产的范围:1)土地、2)地上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桥梁、道路、码头等)、林木等。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物。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3、配套学习的法律规范
o (1)《民法通则》
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二、物权法
o1、意义
o 学习掌握物权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以物权法为基础的。
o 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物权法中既有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规范,又有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规范。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2、主要内容
o (1)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o 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物权的效力、与债权的区分等。
o 其中,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属于最基本的东西,应当“掌握”。至于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即可。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物权的概念
o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o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
o物权的效力:拍他效力、优先效力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o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
o 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o 物权具有排他性;
o 债权具有平等性;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o物权法定原则
o公示与公信原则
o物权特定原则
o 这三个原则都非常重要,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必须“掌握”。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 (3)物权变动
o 首先,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o 其次,区分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o 其中,基于法律行为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由法律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
o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 (4)所有权
o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类型;
o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o 共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o 这些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o特征:完全性、整体性、永久性
o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物权法
o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o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o 特殊所有权类型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共有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用益物权
o(5)用益物权
o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o 他是一种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一种限制物权、一种他物权、一种定限物权。
o 《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为四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o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o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用益物权
o宅基地使用权:
o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o使用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o使用用途: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o取得规定:“一户一宅,村内流转,县级审批”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担保物权
o (6)担保物权
o 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后两种权利与房屋登记无关,因此需要“掌握”的是抵押权。具体来说就是:房屋抵押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担保物权
o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o特征:属于担保物权,是在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
o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担保物权
o抵押登记:依权利人申请—抵押权--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
o登记的功用:保障交易安全、强化担保效力、预防纠纷。
o 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动产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o登记机关:p97
o抵押财产:债权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担保物权
o《物权法》就抵押权制度的改进:
o 扩大抵押财产范围;
o 不再禁止超额抵押; o 抵押权实现遵循意思自治;
o 降低抵押权实现的成本;
o 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规定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3、配套学习的法律规范
o (1)《物权法》
o (2)《担保法》
o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o (4)《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三、合同法
o1、意义
o 合同是最为常见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之一。因合同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最为重要也最为复杂的情形,这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基本上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o(1)合同概述
o概念: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o特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o类型:有名与无名合同;双务与单务合同;有偿与无偿合同;诺成与实践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6类12种)
o 其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必须“掌握”。最新的创业项目。这是最基本的知识。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o合同的成立要件:缔约人、意思表达一致、交付物。
o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例需批准、登记生效。
o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o 以上必须“掌握”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o合同内容:合同的条款(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应当具体、确定,条款不矛盾、不冲突。
o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电子形式。
o 以上知识应当“掌握”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4)合同效力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常见合同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常见合同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3、配套学习的法律规范
o (1)《合同法》
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o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四、婚姻家庭法
o1、意义
o 房屋的夫妻法定共有是最为常见的共有类型,实践中由此产生的问题也相当多。
o2、主要内容
o 需要“掌握”夫妻财产关系制,确切地说就是,《婚姻法》第17、18、19条。
o 需要了解的是夫妻人身关系,即结婚和离婚的程序与要件。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
o结婚
o 实质要件:双方自愿、法定婚龄、一夫一妻;
o 禁止要件: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人结婚;
o 程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
o婚姻终止
o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o形式:可以是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终止夫妻人身关系。
o离婚: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
o后果:婚姻终止将引发对婚姻财产关系的清算。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
o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o 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o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
o法定财产制
o 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法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o 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o 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
o约定财产制
o特点:约定的权利形态受到法律严格限制,超出法定权利形态的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o约定范围:包括婚前、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o权利形态: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
o3、配套学习的法律规范
o (1)《婚姻法》
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o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五、继承法
o意义
o 因遗嘱、遗赠、法定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较为常见,也是我们房屋登记中经常需要处理的登记申请,理解和掌握继承法的内容,对登记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o掌握内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继承概念: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o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o特殊规定:
o 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o 继承取得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法定继承
o 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o法定顺序
o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o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o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o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o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o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o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继承权的变动规定
o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期待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既得权;期待权可以转换为既得权。
o 继承权的接受--没有放弃就是接受;
o 继承权放弃----必须明示;
o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o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o遗嘱的要件
o形式要件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o实质要件: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遗嘱不能排除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处分的是遗嘱人个人财产;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继承法
o遗赠: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情形。
o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o遗嘱抚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o Ⅱ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o3、配套学习的法律规范
o (1)《继承法》
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
o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应急性原则。 o 其中就登记机构而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o熟悉: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概念:调整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o特征:形式上,行政法有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内容上,行政法内容广泛,富有变动性,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没有严格的界分。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等四项原则
o行政合法性原则:
o 组织法定;
o 法律优位;
o 法律保留;
o 符合法律规定;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二、行政主体
o掌握:何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具有什么特征。
o熟悉:行政公务员的职责
o 需要学习的配套法律规范:《公务员法》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o行政主体的特征:
o (1)是组织而非个人
o (2)享有国家行政权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o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o (4)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公务员特征:
o 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
o 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行为;
o 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基础是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
o 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公务员要点
o行政公务员的范围:行政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员(代表受委托组织、代表被授权组织,受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中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o 行政公务员实施行政职务过程中与行政主体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行政职务关系,内部法律关系。
o 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o 行政公务员的任用方式有三种:选任、委任、聘任。(考点)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三、行政行为
o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究竟是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些都有很大的争议。
o 因此,作为不动产登记官应当“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登记。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行为的概念
o 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行政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o特点:行政主体实施、实施行政权力、产生法律后果。
o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登记:行政登记分为两类:许可性登记和确认性登记。
o确认性登记:指通过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认可和证明,并进行登记,从而以国家的信用作为担保,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的稳定。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房地产登记行为特点:
o 是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行为;
o 是一种依申请的记载行为;
o 是一种物权公示的行为;
o 是一项要式行为。
o房地产登记登记行为的性质:
o 是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具有行政属性。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赔偿仍然是行政赔偿。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2、需要学习的配套法律规范
o (1)《立法法》
o (2)《行政许可法》
o (3)《行政处罚法》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四、行政法律责任
o掌握: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o (1)行为人已有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存在;
o (2)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o (3)行为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必须在情节、后果上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掌握: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o对象: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与承担三种。
o实施主体:行政主体--法定监督权的主体
行政公务人员--法定人事任免、奖惩权利的 国家机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五、行政复议
o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
o熟悉: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特征
o需要学习的配套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o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o管辖: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上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向本级政府申请、垂直管理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3)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组织申请;4)其他情况;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创业故事。向共同上级申请;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向继续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的上级申请。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复议程序: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受理(5日内)—审理(10日举证,60日作出复议决定) 143-144页,适当了解
o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驳回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赔偿决定。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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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诉讼
o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结果。
o熟悉:行政诉讼程序。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o受案范围:注意不受理的事项;p145,
o管辖:
o级别管辖注意了解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p146;
o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诉讼参加人: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o注意:行政诉讼被告不得与原告自行和解。
o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对部分事项负有举证责任。P149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诉讼的结果:
o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o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o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o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2、需要学习的配套法律规范
o (1)《行政诉讼法》
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o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七、行政赔偿
o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范围。
o熟悉:行政赔偿的概念与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程序。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赔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o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考点)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o侵权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o侵权行为要件:致害行为须为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行为违法;
o损害结果要件:损害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 o因果关系要件: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o房屋登记的赔偿范围:
o 违反程序法:1、登记程序不公开:需履行告知义务;需履行登记信息公开义务;2、不予登记的情况未说明理由;3、登记不符合法定时效;
o 违反实体法:1、登记主体不合适;2、职权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错误登记、虚假登记,行为形式不合法等。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行政赔偿程序:
o 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解决赔偿责任问题(时限2个月);
o 第二阶段由法院解决赔偿责任问题(向机关申请满2个月起3个月内提出)。
o 行政赔偿的请求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o 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o2、需要学习的配套法律规范
o (1)《国家赔偿法》
o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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