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就是对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哪个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事纠纷将随之增多,作为处理国际民事案件的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中国遗产继承法法则,例如,"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由于只规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因此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听说购房须知。"也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可见,单边冲突规范一般是一种附条件的指定。 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是一个待认定的连接点,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就适用中国法律;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某外国,就适用某外国的法律。到底适用哪一国法律,取决于具体案情中的连接点的指定。 2.连接点的选择:传统的冲突规范中,大多只用一个具有空间意义上的连接点来给某一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应适用的法律,这种僵化而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不能适应个案的具体需要。为克服这种缺陷,目前多主张通过对连接点的指定方式进行变革,通过一种灵活性冲突规范来对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以满足涉外案件的法律选择的需要。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认为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识别,是德国法学家卡恩(f.kahn)和法国法学家巴丁(bartin)相继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他们认为,有时即使两个国家规定了相同的冲突规则,但是如果两国法律赋予相同概念以不同的内涵,也会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这就是识别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必须依据某一法律作出识别。 至于识别的对象,巴丁认为只局限于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卡恩则认为既要对范围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识别,还要对连接点进行识别。而后来英国的戴西和莫里斯则认为,行为、事实、由事实引起的法律问题、要求法院决问题的性质、诉因、法律关系、法律规则等均可构成识别的对象。 中国遗产继承法法则3.分析法与比较法说——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与比较,在此基础上寻求一个被当事人接受的共同概念、原则或一般法理对案件进行识别。此说是德国的拉沛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所主张。此说在理论上极为合理,但实际上难以行通。一方面,要在相互歧异的各国民法冲突法中找出双方认可的共同概念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即使"法官知法",也很难做到按此进行识别。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