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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割调解书( 2008)石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

时间:2011-12-17 13:44来源:江南荷叶先生 作者:棠紫 中国法律网

  经审理查明,1957年农历正月原告汪光泽与被告周发富结婚,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周育平,次子周育勇(1966年10月26日出生),三子周辉,女儿周燕。1988年9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汪光泽与周发富离婚。周育勇随父或随母生活由自己选择”。北京物业费标准收养。1990年3月16日,周育勇与李弟芝结婚,1991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周璇。2001年8月3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李弟芝与周育勇离婚。周璇由李弟芝抚养;由周育勇每月给付周璇抚育费100元”。2005年11月19日17时,魏文乐驾驶的自卸车由石泉县饶峰行驶至汉阴县316国道1969千米+560米处,见路南停靠一辆陕G08778号石泉公路段工程车(以下简称工程车),魏文乐因超载驾驶采取措施不力,撞向工程车,致工程车内乘坐的石泉公路段职工周育勇被撞出车外碾压致死。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同月22日,石泉公路段领导和有关人员与周育勇遗属(周发富、周发根、汪光泽、周育平、周辉)参加,形成石泉公路段职工周育勇因工死亡丧葬及善后事宜座谈会记要载明:“周育勇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元;丧葬费1500元;丧葬补助费4580元(棺木补助费500元、殡仪馆停尸费4580元),此项费用为石泉公路段处理周育勇丧葬事宜的全部费用;周育勇的丧葬及善后事宜由周辉负责经手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由周辉经手出具领醛 。此后,周辉先后两次领取丧葬费1500元、丧葬补助费4580元、抚恤金元,共计元。在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遗漏了周育勇女儿周璇。 2008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追加周璇作为本案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周辉按照座谈会议记要负责经办周育勇的丧葬支出费用:殡仪馆费5500元(接、送尸2700元、停放4天2800元),棺木1650元,殡仪馆4天吃饭费用1620元,购寿衣、烤火煤、火纸、火炮、烟、酒、菜等费用3979.70元,唱孝歌、看坟地、八抬、八抬往返包车(殡仪馆至草池湾)、复山坟工钱等支付费用1875元,汉阴吃饭360元,共计.70元。周辉负责安葬周育勇之后,将所支付的费用票据和剩余的钱交周育平。汪光泽、周璇、周发富为汉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均各自委托了代理人;周育平以周发富、汪光泽、李弟芝的名义向汉阴县法院预交诉前保全费、诉讼费及执行费6500元(其中李弟芝交了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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