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心声]丹阳啊,我拿什么来爱你?(丹阳市某领导侵害他人财产权) 丹阳啊,我拿什么来爱你?(丹阳市某领导侵害他人财产权) 谁来保护中小创业者的积极性。 事实:2007年我与锦昌房产签订了一商铺租赁协议,我先期投入180万之多。2009年10月锦昌公司在未告知我商铺具体出卖条件的情况下,把商铺低价出售给许*。许*除得到买的房屋所有外,还获得我的先期装修所有权,并且,许*还转嫁了他的购房成本,无偿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前我拖欠锦昌公司的一笔房租.00之多。 背景:07年底我与锦昌房产签订了一商铺租赁协议。当时正值锦昌公司招商之际,广告宣传和物业做的都还可以。合同签订后不久,在我未开业之前,锦昌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招商服务撤销,物业也不是原先宣传的那样。我们由于已交租金和物业费并且已在装修期,只能硬着头皮做下去。我不知道损害。到后来,在我们一直要求恢复完善物业服务和扩大宣传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只好以拖延房租抵抗。直至09年10月拖欠房产公司一年房租。 由于锦昌公司拟订合同的很多限制,违约赔偿 。我们连解约的机会都没有(成本太高)。而在房产公司肆意践踏合约的同时,购买商铺的人在明知道商铺租赁市场价值贬值,诸多条款不平等的情况下,事实上如何办理土地证。想通过购买房屋同时得到一份对我们租赁方极不公平的合约。还有更多的,我的先期投入和前期的房租。 只是没有想到才审核 这些都算了,即使锦昌公司吸取瑜伽馆告他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案子,宁愿多交契税,和你购买合同签了5500/平米。你有权过问我欠锦昌的房租吗,你有权取得我的先期投入吗,你不知道没有物业和招商服务已经导致我和他合约价值的贬值吗。 说到底,你就是想继承开发商和我的不平等关系,想陷入商业陷井的我不能自拔,继续盘剥我! 法院的意见是:他们的交易对我没有直接损失,我还可以继续经营。或说我的损失难以评估。 (2008年12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出租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时间及相关条件。 出租人虽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