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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1-18 09:02来源:祝福 作者:陈洪金 中国法律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15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特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得以不断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普遍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法治环境初步形成。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全区依法行政的水平离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据统计,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10月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26件,其中撤销2件,行政机关发现错误自行撤销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复议6件。区法院2002年审结行政案件57件,行政机关败诉19件,败诉率33.3%;2003年审结行政案件39件,行政机关败诉22件,败诉率56.4%。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方面。如此高比例的败诉率,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有碍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两大法律救济渠道。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做好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检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公正执法,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一)明确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这是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各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机关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明确本机关的法定职责及执法权限,避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执法主体不合法而被撤销,也要防止超越职权及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基础,各行政机关要树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要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时限、步骤、形式、顺序作出行政行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复议机关及审判机关的支持。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对本机关实施的执法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进行分类细化,确保按程序作出。
  (四)正确适用执法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到案件中,要求行政机关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情节,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适用执法依据错误主要表现为:一是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如应适用此依据却适用了彼依据;应适用高层次的依据却适用了低层次的依据;应适用调整特别事项的依据却适用了调整一般事项的依据;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依据。二是适用依据条款错误,如应适用某依据的此条却适用了彼条;应适用两个以上的依据却适用了一个依据;应适用某依据的一个法条的甲项却适用了乙项。三是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四是根本就没有引用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必然导致错误的处理。
  三、到位有力措施,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参加行政复议的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工作规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行政复议工作有人抓、有人办。要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收养。按时提交书面答复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必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复议案件,要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并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复议机关。
  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要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复议申请;要完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制度,严格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要改进工作方式,不断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四、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办案质量是减少行政复议应诉败诉案件的关键,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从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全区各行政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要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这些公共行政法律的立法精神、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严格执行,牢固树立职权法定和职责统一的观念、法律权威的观念、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同时,要结合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扎实开展证据制度、行政法律文书制作等基础实务技能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执法文书制作的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技能。
  五、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政府法制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对于收养孩子的手续。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保障。要把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层层分解,做到职责明确,岗位明确,责任到人。要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杜绝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者、只考核不奖惩或者只奖优不罚劣。要认真落实纠正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并按期向法制监督机关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这项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要切实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协助领导办理法律事务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有法制机构的,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要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对本地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应由法制机构审查后再送领导签发。法制机构也要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七、积极应诉答辩,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
  (一)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首长作为本地本部门法定代表人,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负总责,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了解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领导干部通过参加应诉实践活动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有利于带动和促进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此,要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一旦本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出庭应诉,确有原因不能亲自出庭应诉的,应指派分管领导参加;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区政府将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
  (二)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权威。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树立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带头遵守法律,尊重司法权威。区政府将各行政机关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积极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扣减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裁判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剖析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案件,从中汲取教训,认真查找实施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落实有效措施整改并不断规范完善。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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