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一个析产案件,现在成了洋鬼子进村了。
养子女和继子女和血亲子女都是有继承权的。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这个案件里面,自称养女的人认识她们的所谓的“养母”的时候都过了而立之年了,充其量就是干女儿,解除收养关系。义女。
这都什么年代了,还有这种糊涂法官,把封建色彩的义女当养女。
没有见到收养人本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就帮人收养了几个女儿。
原来法官还管帮人收养孩子的?
上诉上诉。
要求公开庭审。越辩越明。女儿又不是扫帚,哪里有别人扔过来就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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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司法部公证司复《关于能否为
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请示》的函
(1997年8月3日 [97]司公函019号)
贵州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请示》(黔司公〔1996〕1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对《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符合我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的事实收养,公证处可予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含事实收养公证),公证处应当遵守《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见不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或见到但其中一方对收养的事实无确认的意思表示的,哪里有孤儿可以收养。则不能给予公证。根据你处请示所述,公证处如无法见到尚在世的收养人,则不宜为毛章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如经过调查,有关事实清楚、证据(如各方个人档案、户籍资料等)充分可靠,公证处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为其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如事实难以查清或证据不足,则不能给予公证,可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复。 确实有问题 扯蛋 1,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本案当事人是不具有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法律上没有义女的概念,因此义女是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但是如果该义女和老人一起生活多年,对老人抚养较多的,是可以分得适当财产的,如果法院是以此理由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继承法 第十四条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 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养父母子女关系,在没有其他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明显是不妥当的, 厦门中院的判决应该是终审判决,如果你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