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企业之间代为签发票据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12-04-09 13:51来源:头上抹_摩丝 作者:菠萝木陀 中国法律网

本院认为:1。支票出票人“安达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安达公司”与“商务中心”是租赁经营关系,“广建公司”与“商务中心”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安达公司”出票是应“商务中心”要求所为,用途是工程款,这一事实各方均无异议,这种企业之间代为签发票据支付款项情况,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安达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属出票人授权他人可以补记性质。所以“安达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对其签发的票据负有票据责任。2。持票人“海东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海东公司”在签发该支票时收款人栏空白未填写就直接交给“广建公司”,2011工伤保险赔偿。相比看收养。故“广建公司”亦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又直接交付给“海东公司”,这种方式属交付转让方式。对于票据的转让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听说收养法 第30条。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诈骗罪。”因此票据转让方式一般是以背书方式转让,而本案当事人以交付的方式转让,也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票据的取得,票据法规定必须给付对价。“海东公司”与“广建公司”存在工程分包关系,根据“海东公司”与“广建公司”的工程结算协议确定,“海东公司”对“广建公司”有42万元的债权。因此“海东公司”从“广建公司”处取得票据是给付了对价的。因此持票人“海东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只要“海东公司”取得票据时是支付了对价,对于出票时收款人栏空白的以交付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与出票人是否应有直接的对价关系,当有所不问。故“海东公司”向出票人“安达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并无不当,“安达公司”理应承担票据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