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规定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听说解除劳动合同。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属向法院起诉。 二、责任的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互有过错的,按过 错程度比例分别承担责任;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土地。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受雇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的,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或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伤残赔偿范围(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二)医疗、护理费。医疗费 (责任编辑:admin) |